朋友开办加油站借款不还 法院判决清息还本
2018-11-21 11:17:02
     中国法院网讯 (吕鑫 王芳)  朋友借款需谨慎,诚实守信才是真。近日,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还本付息。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同学,关系尚好。被告2013年因开办加油站向原告借款贰拾万元,原告便向被告出借贰拾万元,口头约定利息为三分,该款被告一直未还,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提起诉讼。被告赵辉承认原告周昆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亦认可自己按照约定的三分利息清息至2015年12月31日,但其认为其经济能力有限,无力偿还。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承认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主张予以确认。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0元的行为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告与被告之间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有权要求被告随时还款。但原、被告之间约定的利息超出了法律规定,原告主张按照年利率12%计算利息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支持。被告按约定将利息清付至2015年12月31日,故被告应自2016年1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12%向原告支付利息。综上所述,原告请求被告归还本金200000元及支付利息的请求成立,限被告赵辉返还原告周昆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6年1月1日起给付至还款之日止,年利率按照12%计算)。(文中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魏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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