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因盗刷信用卡被判八个月并处罚金
2019-08-12 16:03:29
 

    中国法院网讯 (李凤玲 刘利荣) 陈某取款时见ATM取款机内有他人未退出的储蓄卡,并随即使用该储蓄卡分四次共取出现金人民币17000元。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人民法院判决了这起信用卡诈骗案, 被告人陈某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8月27日20时许,被告人陈某在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民和镇某路的某银行ATM取款机取款时,发现一张被害人吴某遗忘在该银行ATM取款机内未退出的储蓄卡,并随即使用该储蓄卡四次,共取出现金人民币17000元。被告人陈某将其中的人民币3000元用于孩子开学报名以及个人消费,剩余人民币14000元被公安机关依法缴获。2018年9月3日,被告人陈某在其家中被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公安局民警抓获。

另查明,被告人陈某已退缴赃款人民币17000元,并发还被害人,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已退缴赃款,并发还被害人,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曾因赌博被行政拘留,酌情从重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邵倩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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