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蓄卡境外被盗刷20余万 怪谁?
法院判定持卡人和银行责任三七开
2018-10-26 09:48:50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王鑫 张叶青 陈敏陶
  收到银行储蓄卡消费20余万元的短信息后,马上拨打服务电话挂失,并打电话报警,随后又持卡到当地派出所作报警登记,后来却得知是银行卡在国外被盗刷,此损失应由谁来承担?

  近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这起储蓄卡纠纷案,法院终审依法驳回上诉人某银行的上诉,维持原判,即判决储蓄卡所有人罗某自行担责30%,被告方某银行担责70%向原告方支付142604.70元。

  原来罗某在被告某银行当地一支行开户办理银行卡并将该卡交由其叔叔持有并使用。去年4月29日下午近18时许,案外人罗某的叔叔在四川省仁寿县收到手机短信,案涉银行卡发生5笔交易,消费共203604.72元,并产生手续费116.27元。原告罗某得知后立即于当日18时16分拨打服务电话挂失,于18时26分拨打电话报警,当日20时11分,罗某的叔叔持案涉银行卡在成都市武侯区某派出所报案,公安机关也于当日立案,随后查实,上述交易系在韩国刷卡消费。

  此外,原、被告双方在办理银行卡开户时协议约定,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借记卡卡片及密码,由借记卡合法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出借和转卖,凡因持卡人卡片、密码保管不善、使用不当或将卡片出租、出借和转卖等情形造成的后果由持卡人本人承担等。

  武侯区法院一审认为,原告在被告处开户的借记卡发生“伪卡交易”,并非基于原告意思表示的“处分行为”,但原告将个人名义开户借记卡交由其叔代为保管,且存在用于企业运营的情况,一定程度上增加了该卡的使用风险,故法院酌定原告对上述损失承担30%责任,被告银行承担70%责任,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宣判后,被告银行不服提出上诉,成都中院二审依法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魏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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