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走的“指导案例”

——记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陈秀良
2019-12-02 10:02:54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陈小康
 

  

    有这样一位专注审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官,他在平凡的审判岗位上坚守初心,用专业和情怀把脉“病企”20年,并先后获得全国办案标兵、全国破产案件审判工作先进个人、重庆市审判业务标兵等光荣称号,他便是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清算与破产审判庭)副庭长陈秀良。

  破题头遭:接过难剥的“烫手山芋”

  谈起与破产案件的“缘分”,陈秀良记忆尤深,刚被任命为助理审判员后不久,庭长就给他分了一个破产案件。

  那时破产案件法律规定尚不健全,相应的司法解释和参考案例也较为匮乏,加上案件办理程序上复杂繁琐、欠缺具体实施操作规定等诸多问题,让破产案件被公认为是“烫手山芋”“难啃的骨头”。而陈秀良接过的案件还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颁布后院里受理的第一个破产案件。

  此时的陈秀良心里也难免打起了鼓,庭长鼓励他说: “任何事情都有个开始,迎难而上、攻坚克难,这也是法官的职责和使命。”

  受到鼓舞的陈秀良也自我打气:“正好也可以通过案件的办理检验下自己平时所学。”

  然而,案件审理并不顺利,“非典”的爆发让债权人会议无法按期举行。申请破产的工厂属国营大型二档企业,每月的清算费用达20万余元,如果一味拖延,那破产成本将非常昂贵。

  “企业员工已经为了国企改革作出了牺牲,不能再让他们成为企业清算成本的承担者。”陈秀良心里暗下决心。

  他积极走访债权人以及企业职工,了解他们的实际想法和诉求;仔细审核和评估了清算组提交的职工安置方案、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等一系列破产案件的主要草案,及时提出合适的指导意见;认真制定办案计划并及时向领导汇报获取指示,确保不走弯路、死路。

  在他的督导下,相继高效率地完成职工安置、破产资产处置变现等工作,及时终结了破产程序。这起案子的处理得到了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领导的高度肯定,并总结了该案的多个“第一”:第一个当年受理当年安置完职工;第一个当年受理当年完成破产资产清理评估;第一个当年受理当年完成破产资产拍卖变现;第一个当年受理当年终结。

  尽管案件办理过程充满艰辛,但这起案件却让陈秀良感到了身为一名破产审判法官的价值和骄傲。之后,陈秀良便对破产案件产生了浓厚的兴趣,他积极承担起破产案件、群体性案件的审理工作,并且坚持用“多办案、办好案”的要求不断鞭策自己。

  “每当看到案卷背后那一个个期盼的眼神,我更感受到手中法槌的分量,虽然我的能力很有限,但是我会尽自己最大的力量在审判台上实现公平正义。”陈秀良说。

  2016年以来,陈秀良受理破产立案案件(破申字号)破产审理案件(破字号)126件,审结108件。其中审理了一大批群众关注度高、社会影响大、具有典型代表性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所办案件数量在部门中一直居于前列,并且无错案,无超审限,无当事人投诉,未发生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发事件。

  破竹建瓴:办成样板的“棘手案件”

  2003年,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实施规范和推动了民办学校的发展,但市场竞争下的资源整合也引发了民办学校停办等一系列问题。民办学校的清算程序适用、启动主体以及清算组组成等问题在法律上均无相关规定,这给法院的审理工作带来了极大的适法障碍。

  而就在此时,陈秀良接到了院里分配的重庆某实验学校清算案。这起案件是民办教育促进法颁布以来,全国第一件由法院受理的民办学校清算案件,其重要意义,不言而喻。

  这无疑又是一个“棘手”的案件。

  在当时,这一类型案件的审理从程序法到实体法几乎还都是空白,而且案情复杂,涉及的债权形式多样,有银行债权、集资款、教育储备金、粮油蔬菜欠款、工程款等。此外,某实验学校是地处市郊区县的一所全封闭私立学校,被坊间称作“贵族学校”。学校停办后来自家长及社会各方的舆论压力非常大。

  接到案子后,陈秀良认真翻阅相关的法律规定和案例,试图为民办教育机构在内的事业法人清算程序进行有益探索。

  他及时指定了清算组,之后的整整三个月,便把家安在了清算组,以便近距离接触当事人,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他一方面积极为当事人做好释法析理工作,一方面和清算组共同研究学校情况,指导清算组工作,督促清算组尽快联系拍卖机构,推进对该所学校资产的处置。

  “审理破产案件并非简单的理清债权债务和资产。破产是综合性非常强的法律制度,破产案件的顺利处理,涉及到债权人、债务人、股东、投资人等利益相关方非常复杂的协商和博弈,既要依法保护合法权益,又要平衡各方关切,还要维护好社会稳定。”陈秀良说,“审理此类案件不仅是要尽力,还要学会借力,仅凭法院的一己之力是很难最大化地实现各方利益。”

  陈秀良慎之又慎地选择案件的突破口,积极争取政府支持,协助教育主管部门加强对大中院校的宣传,支持鼓励并协调资产状况优良的院校参与竞买,同时为突破竞买人为教育机构的身份限制,建议变更土地“教育用地”的使用性质,以扩大竞买人范围和使用范围,吸引更多收购方,尽快实现土地的货币价值。此外,他还建议税收部门退费,用来清偿学生学费等债务。

  临近分配的时候,陈秀良和清算组工作人员连续一个月每天加班到深夜一两点,每一个环节都反复审查、实地模拟;每一笔钱、每一份文书都反复确认和校对。

  这起案件前后共制作了160多份裁定书,同相关部门协调沟通30余次,在历经一年马不停蹄的奔波后,最终得以妥善完结,并在法院主持下进行了现场兑付。第一、二清偿顺序清偿率为100%,最后清偿顺序平均清偿率为14.27%,其中个人债权实际清偿率为100%,现场共有235个人领到了兑付款,最高领取金额达20万元,既保证了清算资产价值实现和债权保障的最大化,又切实维护了百姓的基本生活需要。

  一个“棘手”的案件打造成了“样板”,案件的成功办理也引起了全国多家主流媒体的极大关注,辽宁、山东、河南、新疆、四川、广西、广东等省份的十余家法院和政府部门先后来院就民办学校清算工作学习取经。

  破旧立新:获得肯定的“另辟蹊径”

  2018年4月9日,重庆英达实业有限公司、重庆得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红石燃气石油有限公司、重庆红石路加油加气站有限公司、重庆永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等五家公司重整计划草案获债权人会议全部表决组投票通过,重庆五中院依法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五家企业破产重整获得成功。

  值得一提的是,这也是重庆五中院首次实现多案合并破产重整,这不仅意味着五家企业都将重获“新生”,而且也在最大程度上保障了债权人的利益。

  “如果五家债务人企业破产清算,普通债权人的清偿率为零,而重整成功后普通债权人将根据企业经营情况获得较为理想的清偿。”陈秀良介绍。

  五起案件重整成功的背后则满是陈秀良和他所带领的破产审判团队的辛劳付出。合并重整的五家企业体量巨大且都是油气企业,已在主城区经营十几年,是重庆市最主要的燃油气民营企业之一。五家企业的破产案件原本分别由重庆五中院和辖区基层法院审理,这其中,既有破产清算也有破产重整,五家企业的关联度也各不相同。

  在充分研究案情后,重庆五中院决定将不同法院审理的五案提审合并审理,并及时调整企业清算方向,使原先申请破产清算的重庆得力实业集团和重庆红石燃气石油公司转为破产重整,不仅有利于统一整合,也使合并重整成为可能。

  根据企业破产清算变更为破产重整的实际,重庆五中院先将关联度高的四家企业裁定合并重整,然后根据五家企业是关联企业及重整草案建立在五家合并重整基础上的现实,经过债权人会议同意,裁定原已经合并重整的4家企业与另一家企业合并重整。

  “这种‘4+1’的形式实际是实质合并和形式合并的有机结合,是根据案件实际对重整模式进行的一种创新。”陈秀良说。

  尽管案件办理的“大方向”已经确定,但在重整过程中,各种疑难问题和障碍依旧层出不穷。

  “由于五家企业管理不善,长期负债经营,底子已经消耗殆尽。虽然洽谈投资的客户接踵而至,但经过深度调查,大多因害怕债务或有其他顾虑而纷纷离去,甚至个别已经缴纳了巨额保证金的投资人也抽身放弃。另外,由于企业原投资人不配合及债权人诉求纷纭,让几次好的机会都流失了。”对此,陈秀良感到十分惋惜。

  针对这种情况,陈秀良和他的审判团队迅速加强对管理人的监督和指导,督促管理人加强对企业及其高管的监督约束,让投资人了解企业真实情况,让债权人尽可能把握好谈判的时机和度,避免错失机会。经过多次谈判,最后引进的投资人的出资额保持在了参与过谈判出资人出资的高位,债权人比较满意。

  与此同时,重整方案根据债权人要求设计了债转股方案,由普通债权人成立一家新公司,获得原五家债务人企业的全部股份,普通债权人根据债权金额获得新公司的股权,五家债务人企业由新成立的公司作为股东掌控,这种债转股的设计,成为案件重整中的一个新探索。

  值得一提的是,这一系列案所尝试的将难度较高的形式合并和实质合并并用以及将新收案件的管理人指定为原有案件管理人这两项创新性做法,在最高人民法院随后发布的全国破产审判会议纪要中均出现相应的规定。

  破浪前行:成为行走的 “指导案例”

  在平时的审判工作中,陈秀良喜欢研究遇到的难点和新问题,通过认真梳理和总结,提炼出有益于审判实践的经验和做法。

  “破产案件审理是通过法治化手段清除‘僵尸企业’,对贯彻国家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政策,促进社会经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经济发展方式起到了重要作用。”陈秀良介绍,“但是,企业破产法在实施过程中还存在社会配套制度不完善等诸多问题,需要法官主动作为的地方非常多。”

  为此,陈秀良相继走访了北上广等地多家法院,认真学习发达地区法院办理破产案件的相关规定,吸取借鉴优秀同行的先进经验。回渝后,积极征求院内及辖区基层法院意见,先后组织制定了《关于执行案件转破产程序的规定(试行)》《企业破产案件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人指定办法》《管理人执行职务费用的管理办法(试行)》《关于破产案件实行网络财产查询的规定(试行)》等规定,对管理人和法院的关系,以及法院和管理人的行为进行了规范,为辖区两级法院破产案件的有序审理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学习可以开茅塞、除鄙见,在不断提高自身专业水平和综合素养的同时,也可以避免个别当事人凭借专业知识浑水摸鱼。”陈秀良强调。

  正是由于勤于思考、善于学习让陈秀良成为一名名副其实的“学者型”法官。近年来,作为重庆唯一一名中级、基层法院代表,陈秀良多次受邀参加最高人民法院研讨会,交流破产审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合理化建议,被身边同事以及相关行业的同仁称为“行走的指导案例”。

  陈秀良精心撰写的裁判文书多次在最高人民法院、重庆高院的文书评选中获奖。与人合著的《民办学校清算若干问题探析》,文中对民办学校清算适用的程序及清偿比例原则提出的主张,被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关于对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被终止的民办学校如何组织清算问题的批复》所吸纳。

  针对保险合同成立两年后保险人能否解除合同的问题,保险企业、法律实务界和当事人有着不同的理解和做法会导致截然相反的裁判结果,陈秀良结合自己承办的案例,深入进行论证,最终为辖区法院审理此类案件统一了认识和裁判尺度。

  “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审理破产案件对于陈秀良来说就是一片布满风浪的大海,需要他乘风破浪、勇往向前。在这条路上,他会注入更多的司法关怀,因为身上的法袍,手中的法槌,他始终告诫自己“不忘初心、方得始终”!

 

 
责任编辑:王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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