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萍乡一审宣判一起环境污染责任案
17名被告被判消除危险并支付各种费用1676万余元
2019-12-07 09:34:40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胡佳佳 黄薇 郑瑾瑜 陶覃婧
 

  近日,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由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的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件,一审判决被告黄某龙等17人在判决生效后15日内清理非法生产制毒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渣等遗留在现场的所有污染源和污染物品,消除危险。如在上述期限内未履行该义务,则应连带支付危险废物处置费用200万元作为代履行费用。判决黄某龙等17人连带支付环境损害赔偿费用、应急处置费用和鉴定费用共计1676.6万元。

  萍乡中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黄某龙等4人在江西省上栗县金山镇租用了吴某平的山庄,并陆续邀集了杨某宇、张某某等11人到山庄进行麻黄碱非法生产。2017年9月,除吴某平外的前述人员非法生产麻黄碱数量达到500千克。2018年1月,他们再次来到该山庄进行非法生产,其中张某某邀集了张某。2018年2月,公安机关在吴某平的山庄内查获制毒物品。目前,现场尚遗留麻黄素等物质的废液6742.8千克、泥状物2045千克;甲苯11256千克、盐酸9623.9千克、溴代苯丙酮2494千克;含甲卡西酮成分液体3914.8千克;生产废液30余吨。参与非法生产麻黄碱的各被告在非法生产制毒物品过程中,排放在山庄土壤内的废水超过100吨。经鉴定,受甲苯污染的土壤体积约18864立方米,水样具有甲苯浸出毒性的危险性。另查明,该案中除黄某龙在逃外,其余各被告均以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或污染环境罪被追究了刑事责任。

  萍乡中院审理后认为,各被告在生产制毒物品过程中向土壤中排放废水的行为,严重污染了土壤环境。现场遗留的污染源具有较大的危险性,如不立即处置将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对周边的环境将造成进一步危害,对他人的人身和财产也将造成威胁,必须及时处置危险废物并承担环境损害赔偿费用。法院查明上述事实后,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刘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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