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高院出台环资审判工作指导意见

2019-12-31 10:23:05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高苑轩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的重要讲话精神,以实际行动参与江西省长江经济带共抓大保护攻坚行动,服务“五河两岸一江一湖”全流域生态环境系统性保护修复,不断完善江西生态文明司法保护机制和制度体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要求和江西全省法院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建设推进会的部署,制定如下指导意见。

  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  推进环境资源审判工作

  推进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建设,是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服务生态文明建设的主要抓手。全省法院要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江西)实施方案》和省委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具体部署和要求,服务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切实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勇于担当,积极作为,为建设美丽中国“江西样板”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构建地域管辖和流域(区域)管辖相结合的环境资源审判“江西模式”

  建立地域管辖审判体系。经过前期推动,全省三级法院环境资源审判机构体系已基本建成。在内设机构改革中,105个基层法院有87个设立了环境资源审判庭(合署办公),其他18个也成立了专门的合议庭;12个中级法院均设立了环境资源审判庭(合议庭)。下一步,要进一步完善内部工作机制,在实现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三合一”“二合一”归口审理、审判规则、生态修复等方面加强研究和探索,创出特色,打造品牌。最高人民法院和省法院设立的12个“环境资源司法实践基地”法院要率先垂范,当好排头兵。

  建立流域(区域)管辖审判体系。江西自然资源丰富,水系尤为发达,“五河一江一湖”流域覆盖全省国土面积97%以上,还有一些重点风景名胜区、生态功能区等重点区域。在上述流域、部分重点区域设立环境资源法庭,对涉流域、区域生态环境案件集中管辖,实现司法保护一体化。

  在工作推进过程中,要注重各项制度和机制建设,努力建成“覆盖全面、管辖科学、职责明确、特色鲜明”的地域管辖和流域(区域)管辖相结合的环境资源审判体系,切实贯彻“保护优先、修复为主、绿色发展”的司法理念,统一裁判标准,为江西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奠定坚实的审判组织基础。

  推进流域(区域)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机制建设

  科学规划布局。根据流域(区域)面积和所在地法院的地理位置、审判力量等情况,依托现有人民法庭机构,合理规划法庭布局,科学划定管辖区域。

  推进“五河一江一湖”流域环境资源法庭建设。在永修设立“鄱阳湖环境资源法庭”、瑞昌设立“长江干流江西段环境资源法庭”、武宁设立“修河流域环境资源法庭”,峡江设立“赣江流域环境资源法庭”、南城设立“抚河流域环境资源法庭”、鄱阳设立“饶河流域环境资源法庭”、弋阳设立“信江流域环境资源法庭”,对流域两岸发生的环境资源案件实行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

  同时,推进重点区域环境资源法庭建设。加强区域内生态环境一体保护,在庐山设立“庐山环境资源法庭”、安远设立“东江源环境资源法庭”、渝水设立“仙女湖环境资源法庭”、贵溪设立“龙虎山环境资源法庭”,对所涉区域的环境资源案件实现集中管辖。

  确定受案范围。以上流域(区域)环境资源法庭集中审理与流域(区域)保护密切相关的一审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案件。上诉案件由法庭所在地的中级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合议庭)负责审理。

  流域环境资源法庭要立足流域水生态保护核心,依法审理水污染防治案件、水资源开发利用案件、水权交易纠纷案件、涉航道河道案件、涉江河湖水域岸线保护案件、涉江河湖泊治理案件、涉湿地生态系统保护案件。区域环境资源法庭要立足本区域的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特点,集中审理辖区内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及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等环境资源案件。除上述案件外,各中级法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规范本辖区环境资源法庭的受案范围。各流域(区域)环境资源法庭跨区划管辖由省法院确定或向省法院报备。

  各环境资源法庭受理的具体案件,在所在地中级法院辖区范围内的指定管辖由各中级法院依照三大诉讼法关于指定管辖的相关规定决定,中级法院辖区范围外的指定管辖由省法院依照三大诉讼法关于指定管辖的规定决定。

  做好工作协调配合。流域(区域)环境资源法庭所在地的中级法院要加强与同级公安、检察机关及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部门的工作衔接,必要时通过联合发文、会议纪要等方式,制定相关工作机制。涉及跨设区市范围的案件协调工作,案件所在地法院要主动报告,省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要主动协调。同时,流域(区域)范围内非集中管辖法院的环境资源审判部门或相关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流域(区域)环境资源法庭开展审判工作,在调查取证、送达、提供巡回办案场所等方面给予协调和帮助。

  完善便民举措。要探索立案、审判、执行等环节的便民举措,完善配套措施,拓宽跨行政区划的案件立案和资料收转渠道,建立网上立案、移送立案、远程资料电子化交换机制,通过开展远程审判、巡回审判,解决因集中管辖可能给当事人带来的诉讼不便,提高办案效率。

  强化对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组织保障

  加强组织领导。全省各级法院要充分认识做好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对服务保障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领导,定期听取工作汇报,全面了解辖区情况,结合实际有效开展工作。相关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要切实抓好流域(区域)环境资源法庭建设,按照环境资源法庭和人民法庭的要求,争取打造出一批全省专业化样板法庭。

  加强工作创新。环境资源审判工作起步时间不长,法律法规还不完善,工作机制和制度体系还不健全。各地法院要积极探索,大胆创新,在做好案件办理时,加强对集中管辖、审判模式、裁判规则、损害鉴定、损失计算、生态修复等方面的情况研究,不断积累经验,提高环境资源司法能力,注重打造品牌。

  加强队伍建设。环境资源审判专业性强,从事审判工作的人员既要懂环境资源审判的政策、法律知识,又要懂生态环境资源保护方面的科学知识。要配齐配强审判力量,加强业务学习,定期组织培训,不断提高环境资源司法能力。同时,要通过建立环境资源专家库和选任专家陪审员等途径,为审判工作提供智力支撑。通过建设一支高素质的队伍,更好地为服务长江经济带共抓大保护攻坚行动,为建设富裕美丽幸福现代化江西作出新的贡献。

 
责任编辑:邵倩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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