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四中院审委会研究推进法律监督机制建设工作

2019-12-17 16:06:00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房京鸿
 

  12月16日,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第31次审判委员会专题研究修订该院与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关于协同推进法律监督机制建设的框架意见》。北京四中院党组书记、院长刘毅主持会议,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朱小芹列席会议。

  据了解,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与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关于协同推进法律监督机制建设的框架意见》于2015年11月4日签订以来,两院按照《框架意见》确定的十项机制,不断深化推进法律监督机制建设,并形成了具有跨行政区划法院检察院改革鲜明特色的司法实践。但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推进,法律监督机制建设也面临着新的形势和任务,为不断优化和完善《框架意见》,经两院协商,于今年年初启动了《框架意见》的修订工作。会议听取了关于《框架意见》修订情况的汇报。

  朱小芹在发言中表示,检法协同推进法律监督机制建设,是贯彻中央和市委要求、探索跨行政区划司法改革的重要举措,对于确保检察机关充分履行检察职能、严格规范执法、强化自身建设以及提升司法公信力,意义重大。四分院与四中院要积极探索检察监督工作的有效途径,加强情况通报工作,加强调查研究和人才交流工作,多措并举把各项机制落到实处,借助框架意见平台,实现双赢多赢共赢。

  刘毅在主持会议时指出,法院检察院协同推进法律监督机制建设,是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的重要举措,是创新完善跨行政区划法检院各司其职、相互配合、互相制约的体制机制,确保审判权、检察权依法独立公正行使的必由之路。作为跨行政区划改革试点法院检察院,四中院和四分院自建院以来,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市委决策部署,自觉担负改革排头兵任务,协同推进法律监督机制建设,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构建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新型法检关系,取得了良好效果。

  刘毅表示,要落实好两院修订后的关于协同推进法律监督机制建设的框架意见,推动两院合作交流制度化、规范化发展。要维护好人民检察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携手做好法检双向监督制约和良性互动的表率。要坚定不移推进审判委员会制度改革,认真落实检察长列席同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制度,共同为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而不断努力。

  会议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框架意见》。

 
责任编辑:李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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