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未在舞厅消费引起冲突 致人轻伤赔偿并领刑
2020-01-07 11:01:39
 

    中国法院网讯 (陈智扬 曹阳)   近日,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故意伤害罪案件,判处被告人熊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熊某系南昌市青云谱区某舞厅的保安兼管理人员。2019年7月27日,被害人宋某来到该舞厅但并没有进行任何消费,熊某看见宋某站在舞厅消费区内的过道处时,上前告知宋某不要站在消费区内,双方因此事发生争吵,继而发生肢体冲突,熊某用手箍住宋某的脖子用力一甩,宋某在撞到消费区椅子和桌子后摔倒在地。经鉴定,宋某左侧胸部三处肋骨骨折,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另查明,案发后,熊某已赔偿宋某人民币十一万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熊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并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且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结合司法局同意对其社区矫正的意见,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邵倩雯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