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名购药”也是疫情的“防控药”

2020-02-15 08:59:28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戴先任
 

  当前,多地实施“实名购药”。这些实施“实名购药”的地方,多是要求零售药店在销售退热、止咳药品时,购药人须实名登记购买人的身份证号、居住地址等相关信息,对于购药人买其他的药,并没有类似要求。

  “实名购药”看似有些麻烦,给购药人带来不便,但这样的“麻烦”却是此次战“疫”所必须要付出的代价,就像要求有感染风险的人居家隔离或进行强制隔离,要求居民少出门、戴口罩等一样,都是为了防控疫情所不得不做出的“牺牲”。

  同时,“实名购药”有利于对病患的早期筛查,有助于对病患的救治。虽然各地都在排查来自武汉或有感染者密切接触史的人群,但一些人并不配合,故意隐瞒个人旅行史、人员接触史,造成他人隔离、感染的后果。购药人购买退热、止咳药品,很可能是因为自己或家中有人有发烧、咳嗽的症状,对这些人实施“实名购药”,就是在“精准防控”,有助于排查出被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

  而实施“实名购药”也要避免由此带来的副作用。比如要防范对购药人个人信息造成泄露,要避免侵犯购药人的合法权益,对于登记的发热购药患者的个人信息要妥善管理,只能用于疫情防控。

  “实名购药”也是疫情的“防控药”。现在正处于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非常时期当行非常之法,需要多一些“实名购药”这样的有效举措,来对新型冠状病毒进行狙击。当然,需要强调的是,任何举措都要依法而为,不能逾越了法治的边界。比如有地方野蛮封路,阻断交通等等,这些防疫“非常举措”就不可取,而要予以纠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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