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疫情虚假出售口罩骗取钱财 男子获刑

2020-02-15 09:12:23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赵栋梁 杨肖
 

  2月14日上午,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利用“三远一网”远程视频审判系统,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了一起利用疫情在网络上虚假出售口罩实施诈骗的案件。

  疫情发生以来,被告人陈某(男,25岁,陕西山阳县人)在无防疫口罩的情况下,自1月28日起持续在某APP社交平台发布出售口罩的广告信息。家住新乡县七里营镇某村的段某看到新乡县某医疗机构医疗物资紧张,决定购买一批进行捐赠。看到陈某发布的广告后,遂添加其微信,欲购买N90型号口罩1500个,一次性外科口罩10000个。陈某则称,需要先交纳8000元订金。在收到段某支付的8000元订金后,陈某便将实施诈骗的微信号绑定的手机号予以解绑,停止了与段某的联系。

  1月30日,新乡县公安局接到受害人段某报案,于1月31日在西安抓获犯罪嫌疑人陈某。2月11日,该案移送公诉机关,陈某对其利用疫情虚构事实实施诈骗的行为供认不讳。2月13日,公诉机关将案件移送至新乡法院提起公诉。

  接到案件后,新乡法院结合案情,启动速裁程序,及时完成了阅卷、送达、拟定庭审提纲等一系列准备工作。

  为避免审判过程中人员聚集,保障诉讼参与人和司法工作人员在防控期间的人身安全,通过沟通协调,今天上午,新乡法院与县检察院、县看守所三方视频连线,“无接触”开庭审理了该案。庭审中,被告人陈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没有异议,并在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的帮助下,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陈某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期间,假借销售用于预防突发传染病疫情用品的名义,诈骗他人财物,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陈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当庭判决被告人陈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被告人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责任编辑:于子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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