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满防疫劝导 持尖刀恐吓
衢州衢江法院快立快审妨害疫情防控寻衅滋事案
2020-02-18 14:46:06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余建华
 

  2月14日,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采用远程视频方式,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了一起妨害疫情防控工作的案件,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邹某有期徒刑六个月,邹某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2月11日9时30分左右,被告人邹某在衢江区东港街道某小区门口与他人闲聊时,被正在参与疫情防控工作的周某发现。为防止人员聚集可能造成疫情传播的危害后果,周某劝说邹某与他人保持距离,但邹某拒不配合,并心生怨气,扬言要对周某进行报复。

  随后,邹某回家拿出一根钢筋和一把单刃尖刀,再次返回现场。在钢筋被他人夺下后,邹某又捡起一块石头朝周某砸去,击中周某边上的岗亭玻璃门。邹某随即手持单刃尖刀冲向周某,周某迅速进入岗亭内躲避,并绕至岗亭内的楼某身后,邹某冲入岗亭后,企图抓扯、控制周某,被楼某阻拦,邹某持单刃尖刀多次朝周某身体部位捅刺,后被他人拖离岗亭。在岗亭门口,邹某仍持刀高声叫嚣、威胁周某后方离开现场。周某身体未受到伤害。

  案发后,公检法三机关加强协同配合,依法适用快侦快诉快审机制。公安机关在立案侦查当日即将案件信息通报法院和检察院;衢江检察院提前介入指导侦查,并于2月14日上午提起公诉;衢江法院指派专人对接,及时跟进, 因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故于2月14日下午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次庭审以“隔空”的方式进行,法官、公诉人和辩护人在审判庭,被告人在看守所,以便降低疫情传播风险。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邹某为发泄情绪,无事生非,持凶器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同时,鉴于其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等从轻从宽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疫情当前,所有人都应当积极配合防疫工作。我们通过依法严惩妨害防疫工作的犯罪行为,不仅仅是要保护本案中的防疫工作者,更是要发挥刑法的警示预防作用,来保护其他千千万万个战斗在防疫一线的工作人员,维护我们规范有序的防疫秩序。


 
责任编辑:马守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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