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两男子以虚假身份诈骗他人双双获刑

2020-02-26 10:07:00
 

    中国法院网讯 (张平 杜丽琼)   “法官,都是因为我法律意识淡薄才会走上犯罪道路,以后一定吸取教训,改过自新!”近日,福建省明溪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诈骗罪案,当庭判决被告人丁某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判决被告人温某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2018年6月,丁某强、温某进商议以温某进的证件照片伪造居民身份证和假房屋所有权证,以假的房屋所有权证作抵押骗取他人钱财。尔后制作了名为“吴德权”的假居民身份证和假房屋所有权证。2018年6月29日上午,丁某强持办理的假房屋所有权证向侯某抵押借款未果,便以“吴德权”假房屋所有权证作为抵押及所借资金系放贷给“吴德权”为由,骗取被害人张某昌的信任。张某昌为其担保后,顺利从侯某处骗得人民币30000元。同日下午,温某进在丁某强经营的手机店内,向张某昌出示姓名为“吴德权”、假的居民身份证冒充“吴德权”,从而骗取张某昌的信任,二人又以“吴德权”假房屋所有权证抵押借款为由,向张某昌骗取人民币20000元,为此被告人温某进以“吴德权”的虚假身份写了一张50000元借条给张某昌。诈骗所得赃款,由温某进分得人民币5000元,丁某强分得人民币45000元;

  2018年9月15日,温某进再次以“吴德权”的虚假身份及假房屋所有权证抵押向张某昌骗取人民币194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丁某强诈骗公私财物50000元,被告人温某进诈骗公私财物394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已成立。二被告人共同故意犯罪,是共同犯罪。丁某强提起犯意,并制作假证等犯罪工具,诈骗后分成较多钱财,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温某进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悔罪表现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刘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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