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衢州中院用微法院快速调解一国际贸易纠纷

2020-02-19 14:50:29
 

    中国法院网讯 (余建华 邱春燕)   “经原告、被告双方在线电子签名确认,该调解协议即时生效。”2月18日,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顺利解决一起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

  当天法庭现场只有法官和书记员两人,原、被告是电脑屏幕上出现的清晰头像,两位人民陪审员也各自在移动微法院手机端参加庭审。

  原告是位于丹麦王国的某食品公司,2017年4月21日,与衢州某工贸公司以形式发票和往来邮件的方式,签订了一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丹麦某食品公司向工贸公司购买披萨三脚架,数量3300箱,每箱单价4.9美元,合计货款16170美元,付款方式为30%定金,余款收到提单复印件后电汇付清;交货期限为模具开发完成后40天内,模具开发由工贸公司负责,开发费用为3700美元,双方各负担50%,开发期限35天,从被告收到定金之日起算。

  2017年4月24日,丹麦某食品公司依据合同向工贸公司支付了30%的定金即4850美元和模具开发费用1850美元共计6700美元。但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工贸公司并未如期交付货物,直至同年12月7日,工贸公司才要求丹麦某食品公司,先支付余款再安排发货。丹麦某食品公司对此予以拒绝,经过两年多的交涉无果后,2019年底将工贸公司告上法庭。

  为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高效快捷地解决纠纷,征得双方同意后,衢州中院决定采取“云开庭”模式,将庭审搬到了网络上,用移动微法院审理此案。

  法庭上,原被告各执一词。由于合同上并没有明确写明所适用的法律,考虑到丹麦与中国都属于《联合国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缔约国,因此,本案自动适用公约作为准据法。

  经过主审法官和人民陪审员的耐心释法,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被告返还货款并支付相应的利息共计5.4万元人民币。

 

 
责任编辑:魏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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