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贼性不改又盗窃 触犯刑律再领刑
2020-02-26 14:19:14
 

    中国法院网讯 (廖长春)   福建省泰宁县一男子才出狱两个月,又旧操旧业,最终又盗窃罪被判刑入狱。近日福建省泰宁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孙某荣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孙某荣是一名屡盗屡犯不改的犯罪分子,他因盗窃罪于2000年12月、2014年8月、2016年7月、2017年12月分别被法院判刑入狱,2019年6月29日才刑满释放。出狱两个后因经济来源等原因,又重操旧业。2019年8月8日至8月28日,他8次乘着晚上深夜将群众停放在店门口、公园内、修理厂、车行门口、居民楼等地的三轮电动车、装载机、铲车内电瓶盗走,所盗电瓶共销赃得款1080元,价值共达1688.96元。2019年8月29日,被告人孙某荣被公安民警抓获,从孙某荣身上扣押赃款120元。

  经泰宁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二年内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688.9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孙某荣多次犯罪,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决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主观恶性深,应当从重处罚。据此,依据具体案情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刘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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