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2020-03-03 09:36:29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党振兴
 

  当重大疫情突发,法治能为突发公共事件的防控、应急处置、恢复重建等一系列问题提供依据和制度保障,能够平衡公民个人权利与公共健康、社会公共秩序之间的关系,形成制度合力,共同应对突发灾害。

  重大疫情严重威胁着公民人身健康和财产安全,以及社会公共秩序,如果处理措施不当,就会使危机的应对雪上加霜,使损害后果进一步恶化。把应对重大疫情应急措施纳入法治轨道,能有效调整紧急态势下的社会关系,保障公民权利和公权力的有效行使。

  重大疫情发生后民众可能会产生如下心理:

  恐慌、焦虑心理严重。当灾害突然发生,面对带来的严重后果,民众会出现心理危机,产生无所适从的恐惧感和无助感,并采取自我本能的紧急保护措施,如精神失控、逃离疫区、躲避灾害、迷信活动兴起等,形成“恐惧综合征”,甚至绝望,走向失落、抑郁、轻生的边缘。

  会对公民造成一定的心理阴影,危及人们的心理平衡,冲击社会准则。当重大疫情突发,民众往往会精神高度紧张,部分人会在认知上发生偏差,产生注意力不集中、自信丧失、记忆力衰减、行为失当等现象,规则意识因此降低。

  盲从感加剧。当重大疫情暴发,由于群体对突发事件共同的感知,容易形成群体恐惧心理,并不断被放大,形成连锁反应,出现强烈的跟风式舆论指责谩骂、物资抢购等行为,对口罩、药品等应急物资和米、面等消费性物资大量非理性、非正常的囤积,以求心理宽慰。

  在重大疫情防控中,立法、司法应对策略有哪些呢?

  一、健全法律体系,以宪法为基础,用完备的法律规范应对重大疫情。

  在2003年非典疫情的压力下,我国虽然已经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公共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但这些法律仍相对粗糙,具体应急管理制度不够完善。立法不仅应包括普通情况下的应急管理,还应包括紧急状态中社会正常秩序的维护、公民权利的保护和行政权的行使。应以宪法中规定的紧急条款为基础,制定统一的紧急状态法,准确规定紧急状态的定义,紧急状态的宣布和解除,紧急状态下行政权的行使及运行程序,以及与紧急状态相关的各种纠纷解决、救济机制,为更好地应对重大疫情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保护广大民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秩序的稳定提供保障。

  二、行政法框架下的应对措施。

  1.规范行政征收征用权的依法行使。行政征用制度是根据法律授权,强制性征用单位和公民个人私有财产,并给予相应经济补偿的具体行政行为。在应对重大疫情危机时,一些紧急物资仅仅依靠国家储备或政府临时采购都无法满足需要。通过行政法关于重大疫情中政府征收征用制度的规定,能够保证征收征用程序的合法、规范进行,及时征集应急设备、物资,为重大疫情的防控保驾护航。

  2.通过行政强制隔离措施,充分发挥重大疫情中阻断传染源的作用。在突发重大疫情中,通过行政法明确授权公安部门、医疗机构或其他行政机关有权对患者、疑似病人和密切接触者采取强制隔离措施,以彻底切断疫情的传染路径,阻止传染范围继续扩大,从而保证疫情的有效防控。强制隔离措施是一种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非常措施,虽在特殊时期,也应当依法实施、慎重行事。通过法律预先制定的规范强制隔离程序,可以保障被隔离者的生命权、人格尊严和言论自由等基本权利。

  3.深化行政权改革,优化市场法治环境,保障应急处置的经济基础。特殊时期要通过法律规范和政策支持,保障应急物资的复工复产。在行政管理层面减少管制、审批程序,优化审批流程,加大简政放权力度,保障应急设备、物资制造,新技术的应用及时得到审批。对企业进行利息减免、成本补贴,税收优惠、法律保障,以及延期缴纳税款、社会保险等。法治能为营商环境提供稳定、可靠、公平、透明、可期待的目标,让市场迸发活力。通过行政权鼓励企业加大应急物资的生产力度,为重大疫情处置提供强有力的经济保障。

  4.加大信息公开力度,使重大疫情的防控公开透明,引导舆论监督和规范舆论宣传。面对多元化的信息传播手段,不良虚假信息的肆意蔓延,随时会造成公众高度紧张的情绪失控,扰乱社会公共秩序。政府要第一时间介入,统一、充分、全面、准确的公开疫情防控的相关信息,实现信息的透明化,让民众及时知悉事态的发展状况。坚决打击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行为,正面引导广大民众,降低恐慌心理,凝聚人心。

  三、重大疫情中刑事司法权之运用。

  1.对涉及重大疫情的违法犯罪行为坚决予以打击。在重大疫情时期,各种矛盾交织,社会综合治理尤为重要。在司法层面,如果对相关违法犯罪行为及时惩处,可以平民愤、消民怨、维秩序、助防控。对于在灾情发生、紧急状态处置的过程中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及时惩处,除了树立司法权威,使违法犯罪者受到应有制裁外,也可以起到警示、指引、规范其他社会参与者行为的作用,有效维护社会秩序,有力保障重大疫情的应急处置和灾后重建工作的有序开展。

  2.坚持从严从重从快惩处原则。2020年2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加上之前出台的诸如刑法、反恐怖主义法、安全生产法等,这些法律法规在重大疫情时期,为打击相关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危机处置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了依据。

  四、重大疫情民商事法律应对机制构建。

  1.应急资金筹集、处置的商业化运作模式。重大疫情的应对需要数额巨大的救援资金,除依靠国家财政专项支持外,还有大量的社会捐赠资金、物资在短时间内急剧汇集。作为捐赠资金、物资最大的管理机构是各级红十字组织,其行政化运行模式,接受捐赠和物资分配方式等各种信息透明公开不够,形成如郭美美事件、湖北红会莆田系口罩事件等一系列舆论危机事件。通过基金会托管模式进行捐赠资金、物资的管理是成熟的商业化运作模式,能实现物资调配的高度透明化和及时性,规范应急资金风险管理制度。通过民商事法律规范中民事赠予、捐赠制度、基金会的运作托管程序等制度实施,能将募集到的救灾资金及时规范的用到应急事务处置之中,让每一笔捐助资金都公开透明。

  2.征收征用补偿制度的落实。在重大疫情突发的情况下,为及时有效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需要征用大量的单位和个人财产,这是正当合法的。但这种行政强制措施直接影响个人私有财产的灭失和补偿,侵犯公民正当的所有权和使用权。通过民商事法律规范中的民事补偿、赔偿、救济制度,能在一定程度上适当弥补个人所受到的损失,树立民众规则意识,消减民怨,有效促进重大疫情处理工作的开展,使征收征用制度落到实处。这些行为都应该建立在法律规范的框架内,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秩序的安全、稳定。

  3.商业保险救济制度。当重大疫情发生,通过民商事法律规定的商业保险制度,规范理赔程序,调整理赔过程中出现的违约行为,救济当事人的权利,能使当事人及时获得一定金额的保险赔偿,实现灾难分担,最大限度地降低国家和个人的经济损失,为恢复重建提供经济支持。

  4.应急事项程序优先制度。在民商事纠纷处理过程中,对于诸如生产应急物资的企业劳动关系纠纷、合同类纠纷、企业破产重组等问题,通过特别程序,司法机关予以优先处理,在法治的框架下灵活运用司法权,为企业理顺经营生产关系,防止企业的供应链、资金断裂,保障企业的再生产,能够及时促进重大疫情中紧急物资的生产供应能力,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物资保障。

  5.恢复重建过程的法治保障。因重大疫情所造成的情势变迁和不可抗力,在恢复重建过程中就会出现大量的诸如劳动关系纠纷,买卖、租赁、运输合同纠纷,政府责令部分企业暂时停产停业之后的货物加工迟延、原材料供应价格变动纠纷等与之相关的各类民商事纠纷。

  当重大疫情突发,法治能为突发公共事件的防控、应急处置、恢复重建等一系列问题提供依据和制度保障,能够平衡公民个人权利与公共健康、社会公共秩序之间的关系,形成制度合力,共同应对突发灾害。政府对重大疫情的处置行为,需要在法律允许的框架内行使,需要法制的保障和支持,用法治手段应对重大疫情,修复受损的社会经济关系。


 

 
责任编辑:于子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