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潮州二审宣判一起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
主犯涉10项罪名 被判刑二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
2020-03-06 09:08:26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全小晴 蔡鑫鸿
 

  3月4日,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上诉人郑燕波等23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犯罪一案终审宣判,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9年11月29日,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对郑燕波等23人涉黑案宣告一审判决,以被告人郑燕波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非法采矿罪、开设赌场罪、受贿罪、行贿罪、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受贿罪、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22名被告人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至一年四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一审宣判后,郑燕波等14人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下半年起,郑燕波利用职权及影响力,拉拢了一批刑满释放人员以及社会闲杂人员,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了以郑燕波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以暴力、威胁等手段,长期对当地的非法采矿行业实施垄断、控制,攫取经济利益。该组织还实施了敲诈勒索、强迫交易、开设赌场、行贿、受贿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歹,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群众,严重扰乱了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予以维持。


 
责任编辑:刘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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