寄运红木古董遭损坏,物流公司根据条款全额赔偿

2020-03-19 08:54:17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罗倩琳
 

  在二手交易平台向他人出售一套红木古董八仙桌,并通过物流公司保价6万元运输货物,收到货物后交易物毁损,卖家向物流公司提出索赔,但物流公司仅愿意赔偿1500元,双方协商未果。近日,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运输合同纠纷,判定物流公司全额赔偿。

  2019年6月4日,原告杜某通过二手交易平台向他人出售一套红木古董八仙桌,出售价格为6万元。杜某拨打某物流公司的全国统一服务电话下单托运该八仙桌,某物流公司安排其旗下子公司负责实际承运,但提供的是该物流公司的通用托运单。为能安全托运,杜某声明该八仙桌保价价值为6万元,运输费用由买家支付。

  2019年6月12日,货物被运送至北京,买家发现交易物毁损,拒绝收货并退回。2019年7月2日,杜某签收涉案八仙桌,该八仙桌四个桌脚均已脱落,不能正常使用,杜某遂向物流公司提出索赔。物流公司称只有支付完运输费和保价费后才能走理赔流程,杜某遂支付了相关款项。但此后物流公司仅愿意赔偿1500元,杜某不同意。由于双方协商未果,杜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物流公司赔偿交易物损失6万元、返还运输费及保价费1735元。

  被告物流公司抗辩其并非运输合同相对方,杜某应起诉实际承运人物流公司子公司。

  法院经审理认为,2019年6月8日,杜某通过被告物流公司的全国统一服务电话完成下单手续,填写的托运单是该公司的全国通用格式托运单,托运单中托运人为杜某,约定运费为到付,金额为1735元。物流公司属于运输合同相对方,应履行合同义务。

  虽然6万元的交易价格为杜某与案外人协商价格,但涉案的红木古董八仙桌除具有实用性以外,同时具有一定的收藏价值,以市场流通价格作为其实际价值具有合理性,且杜某的预期可得利益为6万元,现八仙桌已损毁,应认定杜某的实际损失为6万元。

  此外,杜某已声明保价6万元,托运单上的保价条款明确载明“托运人已报价,实际价值大于或等于声明价值时,货物全部毁损或灭失,按照报价声明予以赔偿”,该条款以相对突出的字体列出,本案中不存在免除承运人责任或排除消费者权利的情形,物流公司应当根据物流条款向杜某赔偿交易物损失。因涉案运输货物已损毁,合同目的无法达到,杜某已支付了运输费及保价费,法院对其诉请物流公司返还运输费及保价费合计1735元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该物流公司向杜某赔偿损失6万元,并返还运输费及保价费1735元。


 

 
责任编辑:刘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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