渑池法院发挥破产审判职能助力县域经济发展
2020-04-08 08:42:31
 

    中国法院网讯 (代文官 张跃功)   日前,通过法定破产重整程序获得新生的河南某东方甲实业有限公司按下了“开工复产键”。这是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贯彻“让破产重整成为挽救破产企业医院”审判理念的成功尝试,也是疫情防控期间渑池法院司法助力县域经济发展的一个缩影。

  河南某东方甲实业有限公司是由某(宁夏)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和河南甲实业有限公司共同出资设立的,以经营氟化盐、氟的精细化工、氢氧化铝等产品的开发、生产和销售为主的化工企业。于2008年3月28日在渑池县注册成立。经营期间,该公司于2009年8月至2013年12月,先后多次向某(宁夏)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后经宁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确认,该公司欠某(宁夏)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46亿余元,利息2070万余元。2014年公司因经营困难停产。2016年3月30日,经县政府协调,河南某东方甲实业有限公司将公司整体租赁给渑池县某实业有限公司经营。因无力清偿到期债权,2018年5月21日,河南某东方甲实业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作出决议,同意该公司依法申请破产还债。

  2018年6月20日,渑池法院裁定受理河南某东方甲实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依法指定洛阳某破产清算服务有限公司担任该公司破产管理人。管理人接管破产企业后,认为继续履行与渑池县某公司签订的租赁经营合同,既有利于破产财产的管理维护,也有利于破产财产的保值增值。为此,建议继续履行与渑池县某公司签订的租赁经营合同,得到法院大力支持。清算过程中,2018年12月5日,河南某东方甲实业有限公司破产企业股东河南甲实业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对河南某东方甲实业有限公司进行重整。

  是否进行重整,关键看破产企业是否具备重整价值。为此,渑池法院专门召开由原企业股东、职工代表、租赁企业代表和县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听证会,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全面衡量利弊得失。经听证发现,选择出售式重整的模式利大于弊,对破产企业进行重整,能够保留该企业已经获得的安评、环评资质,最大限度保持公司化工设备在继续使用时的价值,避免此类设备拆除变现导致的大幅度价值减损,有利于提高债权人的债权清偿比例,充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同时,如果重整,新的投资人接管企业继续经营,继续聘用现有劳动人员,更有利于解决职工就业,维护社会稳定;再者,重整不仅符合国家工信部明确要求的“处置僵尸企业要多重组、少破产”的政策精神,也符合渑池县政府保留该企业资质,维持企业经营,发展当地经济的要求。

  渑池法院果断决定,将破产清算程序转为重整,批准管理人的重整计划,并于2019年5月30日依法作出民事裁定,自2019年5月30日起对河南某东方甲实业有限公司进行重整。之后,管理人依据重整计划草案制定《重整投资人招募公告》,在多家媒体和专业微信公众号发布公告,面向全社会招募重整投资人。最终,由河南乙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以5400万元的价格成交。重整的成功,既为渑池县保留了一家企业,又成功引进了上市公司多氟多的进入。

  近年来,渑池法院立足破产审判工作实际,从全县经济发展稳定大局出发,充分发挥审判职能,能动司法,先后审理了三门峡建方水泥有限公司、洛玻集团龙飞、龙翔玻璃有限公司等一批县营国有僵尸企业的破产案件,为辖区优化资源配置、调整经济结构、解决破产企业存在的难题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责任编辑:于子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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