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法院全面加强涉黑涉恶线索排查
立案、审判、执行等部门在依法行使职权过程中均应排查
2020-04-14 08:48:34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刘洋 刘寅
 

  为进一步扩大专项斗争战果,落实“两个一律”“一案三查”要求,更加有力地推进深挖彻查、“打伞破网”相关工作,近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全面加强涉黑涉恶线索排查工作的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以“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为根据,立足重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面临的新形势、新阶段,结合全市法院开展专项斗争两年以来审判实践中凸显的新特点、新问题,对涉黑涉恶线索排查工作进行了较为全面、系统的规定。

  《办法》强调,全市各级法院的立案、审判、执行等部门在依法行使职权过程中均应对涉黑涉恶线索进行排查,并详细列举了多类线索。其中包括民间借贷特别是“套路贷”、网贷纠纷引发及涉及“讨债公司”的民商事案件存在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等涉黑涉恶线索,

  征地、拆迁、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等案件中的涉黑恶势力“保护伞”线索,被执行人恶意转移财产、抗拒执行、恐吓威胁申请执行人、暴力侵害执行人员和申请执行人等案件中的涉黑涉恶线索等。

  《办法》要求,全市三级法院相关职能部门对排查出的线索应当于三个工作日内,报部门领导及本院分管院领导审核后,统一移交本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由该办公室报请本院主要领导审核后统一对外移送。中、基层人民法院对于排查出的重大、敏感涉黑涉恶线索,还应将线索内容和移送情况层报重庆高院。

  《办法》规定,全市三级法院相关职能部门和相关工作人员排查涉黑涉恶线索工作中有漏报、瞒报或排查不力、泄密等情形的,应当进行责任倒查,严肃追责。

 
责任编辑:杨智源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