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泗洪法院快速执结一起环保行政处罚案

2020-05-21 16:49:10 | 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 作者:沈文斐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推行绿色发展,致力环境保护,是关系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追求的重要一环,也是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要内容,生产、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废物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对环境造成污染,造成环境污染的将受到法律严惩。

  江苏某有限公司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缺乏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意识,其对危废贮存场所及废油漆桶未设置危废识别标志,产生的废油漆包装桶未申报危废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未按照规定填写危废转移联单、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废,未制定危废意外事故应急预案。

  江苏省泗洪县生态环境局发现该公司存在上述问题后,依法作出处罚决定,对其罚款60000元,但该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并未缴纳罚款,泗洪生态环境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20年4月28日,泗洪县人民法院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泗洪法院依法向该公司发送了执行文书,对其名下的财产迅速采取了查控措施,并结合情、理、法对其法定代表人进行教育,该公司于2020年5月11日将罚款全部缴纳。

 

 
责任编辑:常跃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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