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留他人吸毒 男子获刑一个月并处罚金

2020-06-11 08:34:44
 

  中国法院网讯(郭林)6月10日,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涉毒案件,并当庭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被告人邹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18年3月3日,邹某容留邓某、向某、杨某某在其位于屏山县屏山镇的家中吸食毒品。案发后,邹某经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并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

  在庭审中,邹某陈述自己非常后悔,已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请求法庭给予改过自新的机会。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邹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之规定,构成了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罪,鉴于被告人邹某有自首、立功情节,且认罪悔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魏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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