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缇萦上书”给我们的启示
2020-06-11 10:58:08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程计山
 

  《史记》中的《孝文本纪》及《扁扁鹊仓公列传》,均记载了“缇萦上书救父”的故事。淳于缇萦的父亲淳于夏系著名医学家,西汉时期任齐太仓令。因为人所告而下狱,有罪当刑。淳于公无儿子,只有五个女儿;其幼女缇萦非常悲痛,于是就上书汉文帝,请自作官婢以救父。

  汉文帝看到缇萦救父的书之后,“悲怜其意”,于是下诏,将原来的部分肉刑改为了笞、罚作劳役的处罚。汉文帝的“废肉刑”除了同情、悲怜缇萦之外,还有着更深的历史原因。

  我国的刑罚产生于第一个奴隶制国家——夏。当时,为了残酷镇压奴隶的反抗,以极端残酷的肉刑——“五刑”作为基本的刑罚制度(五刑是:墨,也作黥,刺面或额,染上黑色作为标记;劓,割掉鼻子;剕,砍掉脚;宫,割掉生殖器;大劈,五刑中最重的一种,执行的方式很多,有的极其残酷,如枭首、腰斩、剖腹等)。这种制度基本上在商、周两朝得到了保留。秦始皇统一中国之后,仍然基本上采取了“五刑”制度;“汉承秦制”,汉初,也沿用秦及以前的制度。

  旧“五刑”制度源于中国从原始社会向奴隶社会过渡时期;肉刑的残酷性带有明显的人类文明初期野蛮的烙印。秦国自商鞅变法,受“刑期于无刑”法家思想的影响(即制定严厉的刑法、使得人们惧于受到制裁而不敢触犯法律,因刑法的严厉而不用刑法),刑法的特点是“严刑酷法”。

  由于秦代连年战争以及秦始皇的横征暴敛形成的“苛政”,使得百姓生活在水深火热之中,因此,“严刑酷法”并没有达到使得百姓恐惧的目的;相反地,由于百姓几乎无法生存下去了,已经到了如同老子所说的“民不惧死,奈何以死惧之”的地步,严刑酷法反而成为了将良民逼迫为刁民、暴民的工具。比如,由于规定了谪戍误期应当处斩,从而使得陈胜、吴广因大雨导致道路不通而不能按期抵达谪戍之地,只好挺身走险、揭竿而起。同时,严刑酷法又导致了身为戍卒的陈胜一发难,迅速得到了全国各地的响应,加速了秦王朝的灭亡。

  汉朝建立之初,鉴于秦王朝亡于苛政、严刑酷法的教训,开始接受道家的“无为”思想,减轻百姓的赋税,让人们休养生息;在立法思想上,确立了“约法省刑”的思想。至汉文帝时,社会矛盾相对缓和,社会犯罪率很低,汉文帝在位的二十三年,仅仅有几百件重大刑事案件,“几至刑措(虽有刑法,却搁置不用)”。

  由于汉文帝时期刑法对于调节社会秩序的作用相对淡化,对刑罚制度中残酷肉刑进行反思与修改的时机,已经成熟。同时,文、景时代,“以孝治天下”是当时统治思想基础之一,因此,为了表彰缇萦甘愿为官婢而救父的“孝道”,从而强调“孝道”在维护封建宗法秩序中的作用,汉文帝以此为契机,进行了废除肉刑的刑制改革。

  缇萦上书救父导致自汉文帝开始的“废肉刑”,仅仅是中国古代刑制改革的开始。经历了几个朝代之后,至隋、唐逐步形成了“新五刑”(笞,用对犯人的腿、臂部,含有耻辱与教育刑结合的含义;杖,用竹杖击打犯人的背、腿、臂部;徒,让犯人戴枷或束钳,剥夺其自由,强制服劳役;流,押送到边远地区,并强制其戴枷或束钳服苦役;死,法定刑为绞、斩刑)。

  新“五刑”较旧“五刑”在文明程度上无疑是一种巨大的进步,这种进步,对于中国由野蛮社会逐步过渡到相对的文明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因此,缇萦上书引发的长达数百年的刑制改革,在我国刑法史上是一个重要的里程碑。

  人类文明的发展与进步系一个漫长的过程,其中不泛一些象缇萦上书这样有趣的、充满戏剧色彩的“事件”。

  一般地说,社会文明每进一步,都有着各种复杂的社会因素,人们对于某种事物观念上的逐渐转变和更新,某种观念在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发生了某种变化,这些复杂社会因素的产生,需要一个长期的、漫长的积累过程,导致社会进步的因素成熟之后,却是通过一个个“事件”来完成的。但是,在平静的、大家习以为常的社会现象中,“发现”和把握其中内在的、能够引发社会发展进步的各种因素,却需要超常的智慧和胆识;并且,只有那些洞察社会环境并进行思考的人,具有对既有制度进行改造的胆识和魄力,才能够抓住、并且发挥出具体的“事件”在带动社会文明进步中的地位和作用。

  目前,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不断发展和深入,司法活动已不仅仅是简单地处理各种案件,同时,通过个案的审理,还能够为各社会主体的行为起到规范作用;同时,随着法官员额化司法改革的逐渐深入,法官个人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也越来越为重要。因此,我们的社会正处于一个伟大的变革时代,在这个伟大的变革时代,法官只有具备超常的智慧和和胆识,在平静的、大家习以为常的社会现象之中,发现和把握其中内在的、能够引领社会发展进步的各种因素,通过个案的审理——即通过处理一个个的“法律事件”,为我们社会的发展与进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作者单位: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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