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西一涉野生动物刑附民公益诉讼案宣判 11人获刑

2020-06-19 08:55:45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周瑞平 季雪婷
 

  通过社交网络买卖苏卡达陆龟、高冠变色龙、黑白泰加蜥蜴等濒危野生保护动物,有人为牟利,有人当宠物饲养,都触犯了法律。近日,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11名被告人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并当庭宣判。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申某、张某等11人分别居住在河北、江西、湖南等9省,通过社交网络从事野生动物交易。2017年下半年至2019年9月30日期间,王某、申某、张某等人先后出售《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二(《CITES公约》附录Ⅱ)中的苏卡达陆龟、高冠变色龙、黑白泰加蜥蜴、豹纹陆龟、平原巨蜥给张某等人。2019年7月,被告人王某出售给被告人张某6只苏卡达陆龟。张某通过他人将其中一只苏卡达陆龟转售给曹某。曹某饲养不当,苏卡达陆龟死亡。同年9月30日,王某通过列车服务员朱某,将178只高冠变色龙运送给河南新乡的刘某,因刘某未到站接货,又安排王某到沈阳接收178只高冠变色龙。

  被告人尤某先后从网上购买了一只平原蜥蜴、一只红尾蚺、一只黑白泰加蜥蜴,当作异类宠物饲养。2019年4月,尤某带着3只动物来到合肥市蜀山区,与付某合住。因欠付某债务,尤某将3只动物交给付某抵债。同年5月,付某去上海工作,尤某将3只动物带至肥西县某公司宿舍,准备邮寄给付某,因动物逃出宿舍,群众报警,王某、尤某等11人先后归案。经鉴定,尤某饲养的3只动物均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二(《CITES公约》附录Ⅱ)。

  法院经审理认为,野生动物是生物多样性和自然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维护生态平衡、保障人类生存环境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王某等人非法出售、运输、收购国家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王某等人非法出售、运输、收购国家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致一只苏卡达陆龟、一只豹纹陆龟、一只平原巨蜥和两只黑白泰加蜥蜴,共5只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的野生动物死亡的行为破坏了生态环境,造成珍稀野生动物资源损失,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追究王某等人的民事侵权责任。法院遂依法判决,被告人王某犯非法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4000元;其他10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拘役三个月不等刑罚,宣告缓刑,并处罚金。同时判令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王某、张某等人,赔偿因造成野生动物死亡导致的生态环境和野生动物资源损失2500元至1500元不等,并在省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道歉。


 

 
责任编辑:王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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