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亡 司机获刑

2020-06-22 11:23:58
 

  中国法院网讯(程海卫)6月17日,安徽省祁门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交通肇事罪案件,被告人刘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四个月。

  经审理查明,2019年1月17日16时许,刘某驾驶小型轿车载着王某等人沿326省道自东向西行驶,与对向吴某驾驶的中型特殊结构货车发生碰撞,造成乘坐人王某受伤、后救治无效于2019年6月24日死亡。案发时刘某积极抢救伤者,在案发现场等候公安民警到达。

  经祁门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刘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吴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王某不承担事故责任。本案民事赔偿问题已经由被害人王某近亲属提起民事诉讼,经祁门县法院审理后于2020年4月16日作出了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刘某在案发现场等待交警处理,并如实供述事故发生经过,构成自首。刘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刘某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部分经济损失,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刘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王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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