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无理诉求者说“不”
2020-07-11 09:11:43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史洪举
 

  法院向无理诉求者说“不”的裁判,既生动地诠释了公平正义的理念,维护了守法者和依法维权者的正当权益,减少了其被“讹诈”的风险,又彰显了任何人都不得从其违法行为中获利的现代法治精神。

  近日,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通报一起案件,65岁的楼某到某超市购物,结账后“顺走”物品被发现。超市负责人让楼某到超市二楼办公室接受调查。几分钟之后,楼某突发疾病。经医院诊断,楼某为脑干出血、呼吸衰竭、高血压病、脑出血后遗症。楼某为此起诉超市索赔15万余元。法院审理认为,楼某存在不诚信购物行为过错在先,超市对楼某进行初步调查、口头教育并无不当,在其病发后已尽到了积极施救义务,并无过错,故驳回楼某一方的全部诉讼请求。楼某上诉后,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这名老人身患严重疾病的现实状况自然令人同情。然而,导致该老人发病的主要原因恰恰是其自身的不诚信乃至违法行为所引起。故其起诉超市的行为站不住脚,故一审二审法院均驳回的裁判既凸显出公平正义理念在司法裁判中的具体应用,也让“谁闹谁有理”“谁弱谁有理”没有市场。

  购买商品要付钱,不付钱就将商品“顺走”的行为显然既不诚信也不符合交易规则,更可能涉嫌盗窃公私财物的治安违法或者盗窃罪。应该说,这是再朴素不过的道理,是妇孺老幼皆知的常识。因而,涉事老人购买商品时“顺走”其他商品的行为自然存在过错。

  作为超市,在商品失窃且当即发现盗窃者时,其为锁定盗窃者,有效挽回损失,先行“盘问”调查疑似盗窃者的行为并不存在过错。其属于应受法律和习惯所保护与认可的自助行为。所谓自助行为,指权利被侵害的人,在不能及时请求公力救济或者公立救济尚不及时的紧急情况下,凭借自己的力量来恢复权利的行为。一般来说,只要自助行为的手段被社会公德、习惯和公序良俗所认可,没有超过必要限度,就应予以认可和鼓励。

  认可自助行为,有利于及时制止不法行为造成的严重后果,降低社会运行成本,减少被害人损失,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提升公众安全感。譬如,人们在大街上发现钱包或财物丢失或被盗时,如果当即发现了捡拾人或窃贼,自然可以先行阻拦其离开,问清其身份再报警,甚至可以直接将窃取的财物“夺回来”。当然,先行报警的做法也没有不当,但等到警察到来时,窃贼可能已逃之夭夭,增加破案难度,也会让违法者更加嚣张。

  而对于有错在先的盗窃者来说,其自觉配合失主的自助行为才能减轻其法律责任,要是其暴力威胁或打伤扭送、阻拦者的话,则可能承担更重的抢劫罪的法律责任。也即,有错在先的“顺走”财物者处于道德劣势地位,失主有权对其“盘问”调查。至于一些因自身原因,甚至因“盘问”而引发的疾病,也不能因此怪罪自助行为。

  虽然表面上看,超市的“盘问”行为在先,老人的突发疾病在后。但时间上的先后顺序不必然代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涉事老人发病的主要原因是其“顺走”超市物品,其“顺走”物品在先,超市“盘问”行为在后,且“盘问”时并无过激行为。如果没有明显过错的“顺走”财物行为,也就没有后继的合法“盘问”。不能因为老人发病了,就得出“盘问”行为具有过错。

  法院向无理诉求者说“不”的裁判既生动地诠释了公平正义理念,维护了守法者和依法维权者的正当权益,减少了其被“讹诈”的风险。又彰显了任何人都不得从其违法行为中获利的现代法治精神。更向社会释放出这样一个信号,即“谁弱谁有理”“谁闹谁有理”已经行不通,谁有过错谁就得承担不利后果,守法才是维护自身权益的最好武器。


 
责任编辑:魏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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