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交车上猥亵儿童 男子获刑七年六个月
2020-07-16 08:50:30
 

  中国法院网讯(唐军 朱慧萍)  孩子是祖国的花朵,需要用心呵护他们的成长,然而却有“恶魔”对他们伸出邪恶的“咸猪手”,在公交车上两次对年仅9岁、10岁的孩子实施猥亵行为,让孩子纯真的心灵蒙上了厚厚的阴影。近日,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对这起猥亵儿童案件进行审理并宣判。

  据悉,第一次作案是在小A放学乘坐的公交车上,该男子趁车内拥挤对小A实施猥亵行为。第二次,在小B上学车上,他再一次将“咸猪手”伸向小B,实施了猥亵。得逞后的第二天,当他准备再一次以同样的方式实施第三次作案时,当场被群众扭送到了公安局。

  庭审过程中,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在公交车上两次对不满十二周岁的儿童实施猥亵,并出示了相关的证人证言、勘验、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提出量刑建议。被告人辩称其未实施猥亵行为。

  法院经依法审理,查明了案件事实。在事实和证据面前,容不得其狡辩!

  合江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在公交车上对小A、小B实施猥亵的行为,已经构成猥亵儿童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准确,予以支持。被告人辩称其未实施猥亵行为的意见与法院查明事实不符,被告人在公众场所对两名未满十二周岁的儿童实施猥亵,依法从重处罚,判决被告人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

  承办法官表示:近年来,猥亵儿童案件时有发生,此类案件不仅对未成年的身体造成伤害,心理伤害更是难以弥补。因此,家长在培养孩子独立能力的同时,更要保障他们的安全,教会他们分辨和防范“咸猪手”以及在面对此类情况时应如何保护自己。当孩子疑似遭受侵害时,因与孩子进行保护性谈话,引导孩子说出事实,并及时报警,切勿因“面子”选择沉默。对于目击者而言,如目击侵害行为的发生,一定要当场坚决制止,切莫等孩子受到伤害后再出来作证,这样虽有助于司法机关将犯罪分子绳之以法,但那时已经对孩子造成了不能抹去的阴影。


 
责任编辑:刘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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