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集中宣判8起黑恶势力犯罪案件
2020-07-25 10:10:35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时满鑫 姜金龙
 

  7月21日,山东省青岛市两级法院依法对8起43人黑恶势力犯罪案件集中宣判。其中,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王某华、曲某志等24人恶势力犯罪集团组织卖淫、敲诈勒索案,黄岛区人民法院宣判张某玉等14人恶势力犯罪集团寻衅滋事、非法侵入住宅案。此外,黄岛区法院、城阳区人民法院、莱西市人民法院还宣判了其他6起涉黑恶势力犯罪案件。

  青岛中院经二审审理查明,王某华、曲某志系夫妻关系,曲某志曾于2007年因容留卖淫被行政处罚。2011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王某华纠集、管理、控制多名卖淫人员,纠集、联合多名社会人员,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形成较稳固的组织架构。该犯罪集团以在实施卖淫活动中敲诈勒索嫖娼人员钱财为主要犯罪目的,在青岛市市南区多家酒店,以言语恐吓、威胁手段对外地来青人员实施敲诈勒索犯罪活动达150余次,犯罪金额达190万余元。市南区人民法院依法以组织卖淫罪、敲诈勒索罪判处王某华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30万元;判处曲某志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0万元;其余被告人根据犯罪情节分别判处刑罚。王某华等人不服,提出上诉。青岛中院二审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黄岛区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玉为获取非法利益,自2015年11月起,纠集王某、崔某龙、郭某、薛某国等人形成恶势力犯罪团伙,以非法侵入住宅、拉挂横幅、播放喇叭、驾车跟随、长时间蹲守堵门等足以影响人身自由、正常生活、经营的“软暴力”手段索债,多次交叉结伙实施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黄岛区法院一审以寻衅滋事罪判处张某玉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其余团伙成员被判处三年六个月到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责任编辑:王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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