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动防治让反家暴实现社会共治
2020-08-15 08:57:38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筱风
 

  家庭暴力不仅不利于家庭和谐,而且侵害家庭成员的人身安全和心理健康。构建反家庭暴力联动防治体系,将在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近日,广东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全票表决通过的《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 将于10月1日起实施。这部法规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全面贯彻落实,明确了司法机关及有关单位、个人等开展反家庭暴力的职责和义务,旨在构建反家庭暴力联动防治体系,未来必将在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破解“难点”,全面细化家暴种类。纵观近年来的家庭暴力案件,总体呈现量大面广、形式多样、举证困难的特征。我国反家庭暴力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现实生活中,除了上述行为以外,还存在着诸如跟踪、骚扰、散布隐私、网络暴力等多种形式的家暴。许多家暴受害者对自己受到的暴力是否能得到法律保护仍存在疑问。针对这一“难点”,《实施办法》进一步增加家暴种类,明确将“冻饿”“禁闭”“跟踪”“骚扰”“诽谤”“散布隐私”定义为家庭暴力,同时明确规定通过网络等手段实施有关侵害行为的,也属于家庭暴力。

  疏通“堵点”,强调反家暴实行社会共治。2019年11月,知名网红“宇芽”在微博发布一段长达12分钟的视频,揭露自己被前男友家暴的惨痛遭遇,网友直呼不忍直视。受传统观念影响,家庭暴力在很大程度上被认为是“家务事”,“清官难断家务事”的观念在有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的思想里根深蒂固。针对上述“堵点”,《实施办法》规定反家庭暴力实行社会共治,发现受害人面临人身安全威胁时,应当及时报警,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有权劝阻;构建反家庭暴力工作的综合预防体系,预防家庭暴力工作纳入网格化管理。《实施办法》明确公权力对家庭暴力的干预程度。一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反家庭暴力联动工作机制,重大、社会影响恶劣案件要联合有关部门共同处理,并明确“首接责任制”;二是规范公安机关接处警,明确要求公安机关将家庭暴力警情纳入“110”接处警工作范围,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并对家庭暴力行为进行分类处置;三是细化法院提供的人身安全保护令措施,如“禁止令”“远离令”“迁出令”等,受害人可以申请法院分批多次作出,同时完善家事调查制度和律师调查取证制度,推动解决受害人“举证难”问题。

  治愈“痛点”,强调坚持受害人本位原则。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家庭暴力不仅不利于家庭和谐,而且侵害家庭成员特别是妇女的人身安全和心理健康,影响未成年人的正常生活和健康成长。在过去的一些刑事案件中,就有妇女因无法忍受家暴,而走上了杀害施暴者的不归路,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在家庭暴力事件中,目睹家庭暴力的未成年人因为不是家庭暴力的直接受害者,其受到的伤害往往被忽略。事实上,长期生活在家暴环境中的未成年人,容易滋生暴力、自闭情绪,性格和人际交往能力等受到严重影响,成为家暴的间接受害者。为治愈这一“痛点”,《实施办法》亮出“法律之剑”,明确目睹家庭暴力的未成年人是家庭暴力受害人。同时完善强制报告制度,增加规定人民调解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对因年老、残疾、重病等原因无法报案的人员负有强制报告义务;规定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临时庇护场所,该场所对家庭暴力受害人进行救助时,负有保护受害人隐私的义务。除此之外,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救助还包括社会救助、法律援助、司法救助等多样化的救助形式,真正做到把救助受害人摆在第一位。

 
责任编辑:于子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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