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电力设备造成严重后果 最高可判处死刑

2020-08-21 14:13:42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罗祎凌
 

  近年来,在利益的驱使下,不法分子盯上了电力设施,电力设施屡屡被盗,对电网运行安全构成了极大的威胁。除一般的公共场所之外,还存在更为重要的、极为特殊的单位和部门,例如国家事务、国防尖端、重点工程、军事设施、航天航空、重要科研等部门,对电力供应的要求极高,一旦电力供应出现问题,将会对正常的生产、经营、工作秩序,乃至国家重大利益,产生极为严重的危害。在不法分子看来,他们偷走的只是电线,但对附近居民、企业的影响却很大。对运行中的水库而言,电线被恶意破坏,轻则引发停电,重则导致触电、火灾、水灾。

  案例一:以破坏性手段多次盗窃电力设备,东丰男子获刑六年六个月

  被告人纪某于2006年7月至9月间,伙同王某、刘某(均判刑)先后窜至吉林省东丰县东丰镇、拉拉河镇、黄河镇等地,多次破坏正在使用的农用变压器,拆盗未使用的变压器。2007年9月7日,东丰县刑警大队在天津市将藏匿在出租房屋内的被告人抓获。

  东丰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纪某伙同他人以破坏性手段,多次盗窃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又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确认。被告人纪某犯罪后能够自愿认罪,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依法可予酌情从轻处罚。数罪并罚决定对其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案例二:跨省疯狂破坏电力设备 犯罪团伙首犯被判死刑

  被告人张某、杜某、汪某为贪财图利,自2003年8月至12月期间,分别结伙先后窜至河南省三门峡市的湖滨区、陕县、灵宝市以及山西省的平陆县、夏县等地,疯狂作案二十三起,大肆盗割正在使用中的电线、破坏变压器,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十余万元。

  三门峡中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杜某、汪某等的行为已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以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死刑,被告人杜某、汪某无期徒刑。

  法官提醒:随着县域城建的发展,各类施工给电力设施保护带来一定压力。各施工单位要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安全施工教育,比如开工前要向电力部门进行报告,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输电线路附近要谨慎使用超高机械设备,杜绝野蛮施工,保护好电力设施。

  广大群众要注意在电力保护区内,谨慎使用大棚等覆盖物,不在保护区内违章搭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破坏电力设备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可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可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电力设施安全的义务。大家如果发现盗窃或破坏电力设施的行为,可以及时拨打公安部门110或电力部门95598,进行举报,对检举有效、协助现场侦查的检举人,有关部门还会给予一定的奖励。

  (作者单位系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魏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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