逞口舌之快当心触碰法律红线
2020-08-26 11:02:42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张博 曹爽
 

  原本是夫妻、情侣的双方,分手后却要在网络上开启骂战。这种“互撕”行为虽然能逞一时口舌之快,却极可能触碰法律红线,落入侵权范畴。

  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了多起涉及前任的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件。在审理中发现,很多案件中,原、被告本是恋人关系,分手后,一方将另一方的个人信息如姓名、样貌甚至身体隐私部位的照片发布到微博上,用侮辱性语言描述对方,影响对方的正常工作和生活。

  我国公民依法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当事人在微博平台发布对他人侮辱、诽谤的言论,使得他人的社会评价降低,主观上具有过错,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

  同时,公民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将他人身体私密部位的照片发布到微博上并公布其真实姓名和样貌,具有明显的主观过错,构成侵害隐私权的行为。对于这类案件,法院判决侵权人公开向被侵权人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及维权合理支出等。

  夫妻离婚、恋人分手后因在互联网上“互撕”“对骂”而产生的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件,是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的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件中典型的一类。北京互联网法院在审理中发现这类案件呈现鲜明的特点:一是侵权人多是知名博主,拥有大量粉丝,一旦发生侵权行为,往往传播广泛;二是侵权人涉及到对权利人名誉权、隐私权的交叉侵犯。侵犯名誉权大多表现为用侮辱的语言评价前任,编造、诽谤前任私生活混乱、作风不检点;侵犯隐私权大多表现为,在网络中公布前任工作单位、住址、相貌、身体私密部位等信息;三是由于网络传播速度快、范围广,权利人的生活、工作受到严重影响,给权利人造成一定的精神损害。

  民法典中人格权部分独立成编,加大对人格权的保护力度契合新时代的司法需求,彰显人文关怀。民法典还规定,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恋人相处,当聚散随缘,对前任和逝去的感情作出适度评价是一种自我情感的表达,切不可恣意使气,触碰法律红线。无论所处的空间是虚拟网络还是现实社会,无论两人的关系是曾经亲密还是如今陌路,无论发布的内容是维权声明还是情绪宣泄,离婚的夫妻、分手的恋人都要严格恪守权利与义务的边界,正确处理分手事宜,所言所行切不可超过合理限度,以免造成对他人名誉、隐私等权益的侵犯,为自己带来不利的法律后果。


 
责任编辑:李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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