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司法责任制 激发改革新动力
2020-09-20 08:46:55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江继业
 

  完善司法责任制,不仅是人民法院坚持改革创新激发新动力的有力举措,也是回应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提供一流司法服务的现实需要。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的实施意见》,该意见为进一步深化司法责任制改革指明了方向,为妥善处理司法体制中放权与监督的关系厘清思路,为尊重司法规律和基本国情的前提下实现司法体制大迈步改革跨越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为全面贯彻落实实施意见的精神,人民法院应通过四个抓手让司法政策落到实处,激发改革新动力。

  一是以政治建设为抓手,突出司法机关的政治本色。法院既是司法机关,更是政治机关。人民法院时刻要突出鲜明的政治本色,必须把党的政治建设作为法院系统工程的重要抓手。一方面,必须将党的政治建设贯穿到司法活动的全过程。要提高政治站位,把讲政治贯彻到每个案件的处理当中,落实到每个审判环节当中,坚持党建与审判一体谋划部署;另一方面,必须突出选人用人的政治标杆,提拔选任干部时始终坚持正确的选人用人导向,特别是通过考察领导干部在参与重大斗争、完成重大任务、承办重大案件中的表现作为选拔人才的重要依据,始终保持法院队伍的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

  二是以权力制约为抓手,健全审判管理监督制度。司法体制改革就是要实现审判权运行在公平正义的轨道上,实现“审理者裁判,裁判者负责”的制度愿景,这便要求改变司法改革前院庭长对司法个案无限扩大不受制约的监督管理权,也要防范完全放任法官司法裁量权缺乏监管的错误倾向,因此,必须树立正确的权利制约和平衡制度,既要尊重法官对司法个案的裁判权,也要强化院庭长控制在职责清单范围内的宏观审判管理活动监督权,实现既能达到放权给法官、合议庭的司法责任制要求,又能实现监督不缺位、放权不放任的提高司法公信力目标。一方面,院庭长必须认真研究掌握司法改革政策的精神,善于运用对案件的宏观监督权,真正将权力放在制度的笼子里;另一方面,院庭长要明确“四类案件”的范围及监督方式,对于属于其监督职权范围内的案件要勇于行使监督权力,通过法官会议等多种方式集思广益,准确认定事实,统一裁判尺度。

  三是以公正司法为抓手,加强廉政风险防控体系建设。司法公正是人民法院的生命线,人民法院应当始终坚守公正司法、廉洁奉公的底线,时刻绷紧政治红线,坚决抵制金钱案、人情案、关系案的发生,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一方面,坚决落实“三个规定”工作机制,切实将违法过问案件的情形全程留痕并明确告知案件当事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从源头上扼杀可能产生司法不公的现实土壤,让公正司法成为司法工作人员的行动自觉;另一方面,自觉接受外部监督,将接受人大监督、民主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和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成为工作常态。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现场旁听大案要案,适时公开社会关注度高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处理结果,积极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不断拓展司法公开的广度和深度。

  四是以多元纠纷为抓手,优化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多元解纷既是构建人民法院一站式诉讼服务体系的重要内容,也是实现司法资源集中、优化、高效的现实途径。强化和完善司法责任制的重要目标就是实现司法为民,进一步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完善、便捷的司法服务。一方面,坚持将分调裁审与多元解纷深度融合,既要发挥诉讼服务平台查明事实、化解纠纷的积极作用,也要通过诉前纠纷化解机制的配合实现案件流转简案快审、繁案精审、快慢分道;另一方面,强化审判辅助事务集约化、社会化管理,通过购买社会服务等多种方式组建专业化的审判辅助业务队伍,让审判团队集中更多的精力和时间在化解实际矛盾纠纷上,促进司法审判工作的专业化、精细化分工。

  完善司法责任制,不仅是人民法院坚持改革创新激发新动力的有力举措,也是回应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提供一流司法服务的现实需要。人民法院要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推动审判质效要持续稳步提升,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

 
责任编辑:于子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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