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区际司法协助,坚持和完善“一国两制”

2020-11-29 09:01:13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黄进
 

  香港回归祖国以来,特别是国家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以来,伴随内地和香港两地交流合作日益深化,产生了数量日渐增多、类型日趋多元的两地互涉法律纠纷和问题。在此背景下,切实预防和解决纠纷,回应社会需求,融通法域隔阂,是新时期区际司法协助工作的核心任务。深化区际司法协助工作是在司法领域贯彻落实“一国两制”方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下简称《香港基本法》)的务实举措,事关国家工作大局,事关国家核心利益,也事关香港的繁荣发展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一条为实施“一国两制”方针奠定了宪法基础,为开展区际司法协助提供了宪制条件。同时,《香港基本法》第九十五条确立香港特区可与内地司法机关通过协商依法开展司法协助,为开展区际司法协助提供了制度依据。1999年签署的《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以下简称原《安排》)解决了仲裁裁决在两地的相互执行问题,为开展区际司法协助建立了一项切实可行的机制。

  2020年11月27日在深圳签署的《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补充安排》(以下简称《补充安排》),在原《安排》的基础上,对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作出细化解释,并修订和补充申请强制执行仲裁裁决和保全相关程序等事项。总的来说,《补充安排》顺应了便利仲裁裁决认可和执行的国际趋势,着眼于深化两地区际司法协助,促进两地商事仲裁制度协调发展,进一步贯彻落实“一国两制”方针和《香港基本法》。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补充安排》是对《香港基本法》第九十五条关于通过协商依法开展区际司法协助规定的丰富和发展。《补充安排》对相互执行内地或者香港特区仲裁裁决的程序概念进行了解释,强调包括认可和执行内地或者香港特区仲裁裁决的程序。这一做法同《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在用词上保持了一致。

  其次,《补充安排》简化了双方相互执行仲裁裁决过程中对内地出具仲裁机构名单的要求,直接规定内地人民法院执行按香港特区《仲裁条例》作出的仲裁裁决,香港特区法院执行按内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作出的仲裁裁决。这一修改清晰明了,增进了互信,破除了对内地仲裁机构的身份要求,简便易行。

  第三,《补充安排》旨在排除申请执行仲裁裁决的障碍,提高执行效率。原《安排》规定在执行裁决时,申请人不得同时分别向两地有关法院提出申请。只有一地法院执行不足以偿还其债务时,才可就不足部分向另一地法院申请执行。这显然不利于快速执行,尽快实现当事人的权益。而《补充安排》修改了这一做法,它规定当被申请人在内地和香港特区均有住所地或者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人可以分别向两地法院申请执行。应对方法院要求,两地法院应当相互提供本方执行仲裁裁决的情况。两地法院执行财产的总额,不得超过裁决确定的数额。这样的修改不仅便利当事人申请执行,维护自己的基于裁决的权益,而且强化了两地法院的信息沟通与合作。

  第四,《补充安排》明确了法院在受理执行仲裁裁决申请之前或者之后,可以依申请并按照执行地法律规定采取保全或者强制措施。裁决的生命力在于执行,不允许保全和强制执行,将从根源上对仲裁裁决的执行构成障碍,是对仲裁生命力的折损与破坏。

  最后,《补充安排》进一步明确了仲裁裁决的强制执行范围,以两地法院为视角对仲裁裁决的执行作出了修订。就内地人民法院执行香港特区仲裁裁决的范围而言,《补充安排》规定按照香港特区《仲裁条例》作出的裁决就可以在内地得到强制执行。就香港特区法院执行内地仲裁裁决的范围而言,原《安排》限于由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经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提供的内地仲裁机构依据仲裁法所作出的裁决,而依据《补充安排》,如外国仲裁机构在内地按仲裁法作出仲裁裁决,也可以在香港得到执行。当然,我国内地临时仲裁制度仍在探索中,《补充安排》为内地临时仲裁发展留有余地。这是对商事仲裁制度融合化的探索,以和谐共生、合作共进为导向,促进机构仲裁与临时仲裁的融合发展,促进境外仲裁和境内仲裁的融合发展。

  “一国两制”将社会主义制度和资本主义制度有机地融合在一个国家之内,在民商事司法领域的贯彻落实尤为突出、显著。《补充安排》围绕仲裁裁决相互执行问题,进一步完善了区际司法协助制度,有利于两地提高仲裁质量,提升仲裁公信力,为两地融合发展提供了司法服务和保障。《补充安排》是在仲裁和司法协助领域坚持和完善“一国两制”和《香港基本法》的成功实践和范例。

  (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国际法学会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原校长 黄进)

 

 
责任编辑:于子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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