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更高水平数字正义助推数字经济
2020-12-23 10:12:39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孙妍
 

  人民法院应当牢牢把握机遇,有效应对挑战,推动互联网、人工智能等与审判执行工作深度融合,以更高水平的数字正义服务数字经济发展。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提出,“要大力发展数字经济”。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强调,要发展数字经济,推进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作为人类社会继农业经济、工业经济之后的又一新的经济形态,数字经济影响着全球未来经济格局,是经济发展的新引擎。如何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服务和促进数字经济发展,是当前摆在司法工作面前的一个重大时代课题。

  发展数字经济,是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大势所趋,到2025年,全球经济总值的一半将来自数字经济。不过,面对如此迅猛发展的新经济形态,人类社会在治理体系、治理能力上尚未跟上其前进步伐,在法律层面更是如此。法律滞后,与数字鸿沟、数字安全等问题一起,已共同被视为制约数字经济发展的重要障碍。

  数据作为数字经济的关键生产要素是无形的,具有无限可复制性,因而对数据产权的保护必然要适应新的规律、呈现新的特点。不止于此,数字经济产生大量在线纠纷,比如eBay每年需要解决买卖双方之间约6000万件的争议,我国在线购物网平台产生的纠纷也数量庞大,如果这些纠纷全部涌入法院,按传统诉讼途径解决,司法资源必将难以承受。

  时代提出挑战,也酝酿机遇。互联网和人工智能是引领数字经济发展的基石,同样也是推动司法变革的力量源泉。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及时回应数字经济发展需求,将会推动审判执行工作实现前所未有的变革,也将成为促进法治文明发展进步的重大契机。人民法院应当牢牢把握机遇,有效应对挑战,推动互联网、人工智能等与审判执行工作深度融合,以更高水平的数字正义服务数字经济发展,更好满足经济社会发展新需求,满足人民群众新期待。

  一是准确识变。及时、准确把握司法需求,是司法有效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前提。尤其在科学技术快速迭代更新、新业态新模式不断涌现的今天,司法如果不能看到需求变化而及时做出调整,就无法提供有针对性、实效性的“司法产品”,就难以很好地履行其职责使命。面对方兴未艾的数字经济,应当秉持新发展理念,围绕构建新发展格局、实现高质量发展,进行深入分析研判,深刻把握数字产业化与产业数字化对司法的现实需求,切实找准工作结合点、切入点,完善司法应对,为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实现新旧动能转化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二是科学应变。在准确识变的基础上,要遵循客观规律,做到依法、科学调整。要深刻认识和把握数字经济发展规律,坚持司法规律、体制改革与技术变革相融合,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依托互联网和人工智能,推进智慧法院建设,促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回应数字经济发展提出的时代课题。要健全完善司法政策,加强审判指导,统一裁判尺度,确保数据资源产权清晰、流通顺畅、安全可靠。要与数字经济带来的变革相适应,建立全业务网上办理、全流程依法公开、全方位智能服务的法院组织、建设、运行和管理形态,积极探索在线审判执行工作的新模式新机制,以智慧法院建设服务数字经济发展。

  三是主动求变。数字经济的出现与发展,推动着社会观念和社会运行形态的变革。司法向来强调谦抑与保守,这与以往的农业文明、工业文明相契合,但数字经济时代,科学技术快速迭代更新,新情况新问题新挑战层出不穷,司法对社会需求的及时回应、灵活应变就显得更为重要。因此,司法的理念、机制都将面临重大调整和更新。面对变局,应当主动求变,积极适应时代变化,努力构建更高水平的司法文明。

  数字经济发展,需要司法的服务与保障,同时也推动着司法的变革。通过理念更新、机制变革,构建更高水平的数字正义,将促进数字经济的发展,也将为司法事业开辟新的境界。


 
责任编辑:王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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