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多元解纷机制 深入推进诉源治理
——江西宜春中院关于多元解纷机制运行情况的调研报告
2020-12-24 16:00:38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何春芽 等
 

  当前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社会矛盾纠纷的主体、类型、诉求均呈现多元化的状态,积极探索完善多方力量参与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势在必行。为进一步完善多元解纷机制,推进诉源治理,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成立课题组对2018年1月至2020年12月宜春全市法院多元解纷机制的运行情况进行了专项调研。

  一、基本情况

  2018年1月至2020年12月,宜春全市各调解组织共参与调解涉诉纠纷52390件,调解成功率达87.98%,占结案总数的27.3%,其中诉前调解26980件,占比51.4%;参与调解执行案件12166件,占比23.53%。具体情况如下:

  1.案件类型较为集中。民间借贷纠纷18224件、买卖合同纠纷5256件、家事纠纷12756件、交通事故纠纷8745件、建设工程合同纠纷1876件、行政案件821件,这几类案件最多。知识产权、劳动人事争议、小额民间借贷、人身损害赔偿、家事等纠纷更容易化解,而建设工程合同、医疗、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纠纷调解结案的比例相对较低。

  2.法院调解案件占较大比例。法院调解的案件有32556件,占案件总数的62.14%;其他行政部门调解案件7314件,占比13.96%;人民调解组织调解案件5061件,占比9.6%;通过多主体共同参与化解的案件有7459件,占比为14.23%。

  3.当事人选择诉前调解的意愿有待加强。当前,非诉讼调解的权威性与认可度还不是很理想,双方当事人均自愿同意调解的案件比例不高,部分案件代理律师受到经济利益的驱使,也不愿主动引导当事人进行诉前调解。当事人对诉前调解的认同感偏低,更愿选择诉讼救济方式。

  4.多元解纷实效有待进一步提升。目前部分非诉解纷机构在组织架构上不够健全、社会公信力不强、在多元解纷机制中的地位和作用不是很理想。相当一部分纠纷在诉前调解过程中未得到实质性化解,据统计诉前调解后当事人仍选择向法院起诉的比例达59.65%。此外,在推进多元解纷机制改革中,部分单位与法院尚未形成统一的机制,组织领导机构、相互衔接配合的机制不够统一,责任主体的定位还不明确。

  二、原因分析

  1.诉前调解激励机制存在不足。健全完善的激励保障对于多元解纷机制运行有着不可或缺的制度性保障作用。目前激励机制的操作性不强,按照相关规定,“各级人民法院要主动争取党委和政府的支持,将纠纷解决经费纳入财政专项预算之中”,但此规定只是一种原则性的指导意见,在具体的落实流程上亟须细化;激励补助标准也不够明确,关于经费保障标准、激励机制科学性等事项尚缺乏统一规定。

  2.诉调对接供求关系存在失衡。就该机制运行现状来说,不同部门在化解纠纷时仍呈现“各自为战”的状态,法院承受着较大的纠纷化解工作量,非诉解纷的前端化解功能还未得以有效激发。相关部门在责任划分、信息共享上设置不够合理、沟通不到位,一些解纷主体对自己角色定位不明,出现相互推诿现象。个别党委、政府对多元解纷工作的重视程度不够,尽管出台了相关指导意见或文件,但落实效果仍不甚理想。

  3.诉源治理思路局限、手段不足。目前多元解纷思路更多依靠法院内部挖潜和加强诉源治理两个方面,其中诉源治理的思路较为狭窄,仍侧重增加治理主体范围、完善治理机制的单向进路,未能从引导人民群众合理选择解纷方式、适当抑制诉讼意愿等方面入手。

  三、对策建议

  1.完善多元解纷机制。开展多元解纷工作要坚持党委、政府的领导,充分发挥党委、政府的政治优势,广泛动员各部门、各行业的力量,有效整合各种社会资源。要发挥法院在解纷化解上的专业优势,对诉源治理中的其他调解主体进行业务培训和指导,完善党委、政府主导、多方协同参与、全方位联动的多元解纷大格局。此外,要将多元解纷经费纳入财政专项经费预算,落实经费保障,提高调解员的积极性,探索逐步建立适用不同纠纷人群、不同解纷需求、不同解纷组织、不同解纷方式的经费保障长效机制。

  2.优化诉调衔接机制。要加大诉调对接平台构建,注重诉前纠纷甄别分流,对适宜调解的案件做分流处理,并建立调解前置程序。如在立案审查期,对案件的难易程度及调解可能性进行充分研判,对于简单的民事案件,由调解人员及时开展诉前疏导、析法释理工作,争取将矛盾化解在诉前。

  3.深入推进诉源治理。加强体系性建设,不断完善多元解纷配套机制,激发各社会组织解纷内生动力。在建构纠纷解决体系时,要考虑其整体的联动性,增强各种解纷组织间的互动协作,形成联动效益。同时,将解纷资源融入社区网格的“大联动微治理”格局中,加强法院与行政机关、人民调解、行业调解、律师调解、仲裁部门、公证组织间的密切配合,形成解纷资源的最优化配置。

  4.加强联动机制建设。在政法委的协调下提升与相关职能部门、行业协会的合作力度,组建专人负责、联席会商、信息共享的联络互动机制。加大依靠互联网大数据的优势,着力提高纠纷解决中的科技含量,以带动引领社会治理、司法审判、社会服务等机制创新。加强对各类重大社会舆情、风险点的监测研判,把握化解矛盾风险的最佳时间点。

  (课题组成员:何春芽、鲍滨、管俊兵、陈明灿、易腾、梁瀚)


 
责任编辑:罗一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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