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银海区:善意执行 执结民间借贷纠纷案
2022-03-14 09:52:10 | 来源:广西执行微信公号 | 作者:梁冰华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副院长、执行局局长刘瑞带领10余名干警,前往北海市某民办学校进行执行搜查,并依法对拒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义务的该校负责人刘某作出司法拘留15日的处罚决定。

  这是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在该案中,被执行人秦某、刘某是夫妻关系,两人分别是北海某公司法人代表及某民办学校负责人。2016年6月,被执行人秦某、刘某向申请执行人张某借款120万元,并用北海某公司及夫妻所有财产作抵押担保,在所出具的《借条》上加盖公司与学校公章。还款期间,双方因借款本息问题产生纠纷,随即张某诉至法院。2020年11月,法院判决秦某、刘某、北海某公司及学校归还张某借款本金52万余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判决生效后,秦某、刘某并未积极履行义务,张某遂向法院申请执行。在接到该申请后,银海区法院一方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请表、传票,责令其限期报告财产和履行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一方面组织执行干警根据线索多次到现场对北海某公司、学校进行执行搜查,并通过司法执行系统扣划被执行人秦某、刘某银行账户以及北海某公司、学校银行账户共计16万余元发放给申请执行人。

  此前,在与被执行人秦某、刘某联系过程中,承办法官询问其何时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支付剩余款项时,被执行人均称无财产、无能力支付此案款,不积极履行义务。

  执行当天上午,银海区法院收到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该学校即将开学,已收取一定数额现金可供执行。党组副书记、副院长、执行局局长刘瑞立即带队到该学校现场进行执行搜查。然而在到达现场后,被执行人刘某却告知执行干警该校所收取的现金以及财务台账资料已被学校另一合伙人转移,目前该合伙人无法联系。银海区法院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决定对被执行人刘某作出司法拘留15日的处罚。

  “当下正是学生注册入学之际,为保证学校能够如期开学,不影响学生的学业,我们已经在双方当事人之间进行多次沟通,做出了最大限度的协调。但你们必须按照判决内容,及时履行义务!”刘瑞对被执行人刘某耐心的释法明理。

  最后,刘某承认自己的错误并写下承诺书,表示会立即查找合伙人下落,一周时间内交出学校的现金和财务台账资料,积极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鉴于刘某悔过的态度,法院解除对刘某的强制措施。

  诚信是立身之本。任何被执行人企图故意逃避执行,或未向法院申报财产情况,也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付款义务的行为,都将依法受到强制措施的惩处。

  坚守法律尺度,传递司法温度。银海区法院始终坚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把维护民生权益真正落到实处,在贯彻落实“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要求的同时,不断优化工作方式方法,刚柔并进,注重执行力度与温度,全面提高执行质量与效率,切实维护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树立法律权威,打通司法为民的“最后一公里”。

责任编辑:任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