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签字”不担责
2022-07-03 09:08:23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史洪举
 

  村民郭某在伐树过程中被树木砸伤,伤情严重,需签字立即实施手术,在无法联系到家人情况下,村委会主任杜某出于好意,在手术治疗知情同意书上签字。治疗结束后,郭某遗留偏瘫残疾。郭某以河南省夏邑县某医院和商丘市某医院存在医疗过错为由起诉,要求上述两家医院赔偿损失。法院认定夏邑县某医院对郭某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判决该医院赔偿郭某各项损失共计126931元。后郭某以杜某没有经过郭某及家人同意在手术单上签字,起诉要求杜某承担赔偿责任共计10万元。法院一审判决驳回郭某诉讼请求。郭某不服,提起上诉,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维持原判。

  纵观报道可知,医院因为在诊疗郭某的过程中存在一定过错,故承担了一定赔偿责任。郭某由此便认为村主任杜某未经同意在手术单上签字,对于医疗事故的发生及损失的扩大具有法律上因果关系为由进行索赔。而法院严格依照法律,驳回其诉讼请求的裁判,既阐释了紧急救治不担责这一法律常识,也让敢于救助他人的好人没有后顾之忧。

  郭某要求杜某赔偿的理由乍一看似乎很合理,因为没有杜某的签字便不会有医院的治疗,同时也不会有诊疗过错。但其做法既让仗义者心凉,也是对法律的曲解和误读。根据民法典,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也就是说,人们在紧急情况下救助他人的,即便给受助人造成损害,也无须承担民事责任,除非救助人存在重大过错。该规则完全契合社会常识和人之常情,要知道,看到他人面临危难之时,能够出手相助已经需要鼓足勇气,甚至面临着极大风险,本就不该过于苛责。

  那么,村主任杜某在郭某受重伤又联系不上家人的危急情况下,敢于签字同意抢救已经是非常“仗义”的见义勇为了,再让其对郭某的损害承担责任显然极不合理。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否则,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可见,民法典明确赋予紧急情况下医护人员对患者的紧急救治权,无须患者或家属签字即可抢救。也即村主任杜某的签字与郭某的损害后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因为医院在紧急情况下经负责人签字后也可直接实施抢救,杜某的签字只是免除了繁琐的中间环节。相反,要是没有杜某的签字,还会耽搁对郭某的抢救时间,郭某极有可能受到更大损害。

  人民法院保护善行义举,符合朴素的是非观、善恶观和正义观,有利于激发更多人的救人热情,让救助他人的传统美德得以发扬传承。


责任编辑:任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