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公证职业法律现代化改革
2022-09-16 09:28:41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米婷
 

  近两年,德国公证行业进行了大刀阔斧的改革。这场改革以公证职业法律现代化为宗旨,目的是为社会提供更加符合现代生活方式的公证法律服务、提高公证行业自身的管理能力和提升公证职业的吸引力。德国公证职业法律现代化改革不只是对公证行业单一的、平面的改革,而是从公证制度实施的整体考量,对相互衔接的各个法律制度的联动修改,充分展现了改革的统筹性、全局性和互动性。

  公证行业改革背景

  随着新技术的不断发展和在社会生活中的深入应用,不同国家的不同行业从未停止过对新技术的应用探索。德国公证行业以土地登记簿的电子化改革为开端,逐步意识到行业信息化的强大力量,认为其不仅可以极大方便当事人申请登记和公证人查询使用,还减轻了档案管理保存的难度。

  德国于2022年开始实施公证电子档案,通过联邦公证协会建立的“电子文件档案”以电子方式来保存公证证书,这使得文件能够安全保存100年。从2022年7月1日起,所有新创建的公证文件必须扫描并作为“原件的电子版”存储在电子文件集中。公证人直接从此电子版本签发副本。在原始纸质副本过30年保存期被销毁后,每份公证文件都将以数字形式提供。

  随着社会福利进一步提高,已育女性受到的倾斜性保护也愈加明显,主要体现在生育假的延长、育儿津贴的增长以及用人单位更加重视女性的作用等。为了适应这一社会趋势,德国公证行业计划修改对已育女性的职业规定,以更具吸引力的工作条件欢迎女性加入公证行业。

  社会生活发展变化的日新月异,要求传统公证行业必须鼎故革新才能拥有持续发展的动力。因此,此次公证职业法律现代化改革不仅涉及新问题新举措,还对固有难题提出了解决办法,并对相关的法律法规作了修改。

  《关于公证职业法律现代化和修改其他规定的法律(草案)》的形成

  为了积极推进公证行业现代化改革,2020年6月联邦司法和消费者保护部公布了一份长达223页的《关于公证职业法律现代化和修改其他规定的法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

  《草案》前三页是正文的总体说明,在总体说明的A部分首先阐明了当前存在的问题和改革目标,即公证职业法律的各个领域都需要现代化。这首先涉及以研究目的查阅公证证书和公证目录,以及提高家庭和事业的可协调性,从而吸引更多女性从事公证职业。此外,还包括对同事、公证人协会以及亲属和雇员的免收公证费问题,联邦公证人代表会议的选票分配不当问题,协会内部公证人、律师、税务顾问和审计员就同一起案件的沟通禁止问题等。

  B部分给出解决方法,对于保存70年以上的公证证书和公证目录,原则上允许查阅以供研究,但如果涉及保密内容还应谨慎。家庭和职业的可协调性首先要改善本部门的重返岗位保障,通过将一年的暂离期延长为3年来实现。《草案》提出取消对部分人群的免费待遇,根据联邦公证人会议席位来分配代表票数,主张协会内部的人员工作沟通应制定更加实用的规定,国家法律考试在未来应以电子形式进行。

  在C、D、E部分列出了草案的备选方案以及公民和经济方面的履行等。E.3部分测算出了修法后管理部门的履行费用。F部分给出了其他费用的预算,例如,对公证费用的减免将意味着公证人每年将增加2113500欧元的财务负担,这部分缺口需要公证人自己解决。

  《草案》公布后在德国引起了巨大反响和热烈讨论。两个月内,共收到来自联邦公证协会、德国公证人协会、联邦税务顾问协会、联邦律师协会、公证专业考试中心等组织以及专家个人的共16份专业建议。

  联邦公证协会在2020年8月21日给司法部长莱纳·考尔先生出具了一份长达54页的建议,建议总体而言对《草案》要达成的公证职业法律现代化的目标持赞成意见,尤其对其中关于家庭事务和公证职业协调性的改进非常支持。同时,他们也批判地指出,该《草案》没有充分体现改革的现有需求。从立法技术看,体现性别平等的描述性规定有可能不能准确实施。还建议在为研究目的查阅文件的费用中至少列入一项不利情况条款。因为在个别情况下,这可能导致保管人付出巨大的努力。随后还对法律草案作了进一步的修改和补充。

  德国公证人协会在其建议中对《草案》内容整体表示欢迎。特别强调,关于因照顾儿童而中止公证职业以及延长育儿假的规定将进一步促进家庭事务与公证职业的协调性。然而,也有意见批评说,《草案》没有完全把握改革的必要性,部分内容由于努力使用性别平等的语言而难以理解和不够清晰。同时,主张能否出于研究目的查阅公证证书和目录应是一个自由裁量的决定,或者至少应提供一个不利情况条款。

  2020年11月18日,联邦政府公布了一份280页的政府草案。2021年7月2日,《公证职业法律现代化法》全文在《联邦法律公报》上公布,《联邦公证人法》也于2021年12月21日作出了相应修改。

  《公证职业法律现代化法》主要内容

  《公证职业法律现代化法》全文共50页,总计25条。该法不仅是关于《联邦公证人法》的修改,还涉及对与公证相关的其他法律法规的修改。该法对《联邦公证人法》修改的内容长达19页,其中新增9个条款,修改了122个条款。主要修改如下:

  将原本混合在第6条和第7条规定的专职公证人和律师公证人的任职条件,分为5a和5b两个紧邻的条款来规定。其中,5a是关于专职公证人的任职条件,5b是关于律师公证人的任职条件。这两条规定使不同种类公证人的任职条件在逻辑上更加清晰。

  第17条将原来“经公证人协会批准后,出于道义上的义务或礼节上而给予折扣或免收费用是允许的”,改为“除非法律规定因处理不当而免收费用、减免费用或不征收费用,否则只有在收取费用不合理的情况下,才允许减免费用或减少费用。”这一修改尊重了公证人付出的辛劳,避免了对道义和礼节的模糊判定。

  新增第18a、b、c、d四款对以研究为目的查阅公证证书和目录作出规定。18a是获准查阅公证证书和目录内容的条件,要求查阅主体必须是从事历史或其他科学研究的人员,并以实施科学研究项目所必需为目的。申请查阅自认证之日起或自登记之日起已超过70年的证书时,需要描述研究项目以及请求访问的内容,同时还必须解释为什么需要访问才能进行项目研究。

  18b规定访问的形式一般为匿名访问,但也有例外。访问后不允许发布公证证书和目录。18c是访问时的内容保护,所访问的内容受保密义务的约束,查阅人需以文字形式作出保密承诺,并应被告知违反义务可能承担的刑事责任。访问内容所形成的科研成果出版前须经国家司法行政部门同意。18d是关于访问成本的规定,为研究目的访问公证证书和目录的内容会收取费用,附录1中有详细的收费表。新增的四款是该法案的最大亮点,也足以说明公证档案对于学术研究的重要性,它们是历史真实客观的纪录片。

  第46条变更了公证人和其代理人的责任承担方式,若损害发生于代理人和公证人之间,则由代理人(旧法是公证人)独自承担责任。对代理人的责任承担区分了故意和过失情形:如果代理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而违反公务,则不适用代理人独自承担责任。在这种情况下,代理人对公证人负全部责任。

  第48b、c条对中止公证职务作出规定。48b在原来2款内容的基础上扩充为5款,细化了职务中止的情形。为照顾未成年人或可以证明有需要照顾的亲属时,公证人应提前六个月提交中止职务的申请,并说明预计中止的期限,一次或多次中止的总期限不得超过十二年。公证人如果想重新担任公证职务,那么一次或多次中止职务的总期限应以三年为限,除非有更长期限的特别授权。如果需要中止职务的原因消灭时,应立刻通知监管机构。第48c新增因健康原因的职务中止,可提出最长一年的中止期限,并提交相关医学证明和申请。修正了因健康原因而暂时无法从事工作将直接被取消公证人资格的规定。

  其他修改。例如,第12条增加的第二款,规定了公证人任命无效的可能情形。第33条新增加公证人协会或联邦公证协会管理电子签名数据的可能性。第48条增加了公证人辞职申请的可撤回情形,赋予了公证人撤回辞职申请的权利。第86条规定按照公证协会所在地区人口数量来分配代表大会的投票。

  修改后的《联邦公证人法》用词更加严谨,对特殊情况的补充规定更加详细,充分考虑了当前社会生活习惯,同时也对与公证相关的其他法律作了相应调整,为修改后的顺利实施扫清了障碍。

  (作者系司法部公证理论研究与人才培训基地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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