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赃物还收购,硬要花钱“买”罪受
2022-09-28 14:53:10
 

  中国法院网讯(滕志军)近日,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判处被告人冉某云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依法追缴被告人冉某云违法所得7800元。

  审理查明:2021年8月至10月期间,冉某云明知王某(另案处理)出售的物品系盗窃所得,还多次收购其盗窃的“娃哈哈”AD钙奶饮料和“娃哈哈”八宝粥共计1400余件,每件价格为25元。后加价出售给秦某等人,从中获利7800元。冉某云经办案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经鉴定,冉某云从王某处所收购物品在2021年10月30日的提货价格为43094元。案发后,冉某云退缴了违法所得7800元。

  法院认为:冉某云明知所收购的物品是犯罪所得仍予收购,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冉某云经办案民警电话通知后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视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可以从宽处罚;已退缴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其违法犯罪所得,依法应予以追缴,上缴国库。综合冉某云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决定对其宣告缓刑。


责任编辑:黄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