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充记者敲诈勒索 三人获刑并处罚金
2022-11-09 15:23:56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姜燕
 

  “你辖区开办的养猪场存在违规排污问题,给点儿钱我就不登报曝光了。”

  “有人举报你分管的企业存在严重污染,给点好处,我就不向上级反映了。”

  日前,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冒充记者敲诈勒索案件进行公开宣判,被告人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5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分别判处被告人刘某、李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2021年1月份以来,一男子王某打着“记者”的旗号实施敲诈勒索,10个月内向某乡镇政府、企业、学校、医院等敲诈勒索16次,勒索钱财38100元。王某通过市长留言板或其他网站、媒体发布的信息,找出一些能够引起舆论关注的内容,然后到实地查看、拍摄照片,再根据政府主管部门公布的负责人联系电话,假冒媒体记者以曝光或者举报给上级部门相威胁,迫使相关单位或个人支付封口费、油费等费用。

  王某多次实施犯罪后,担心使用本人微信收款不安全,找到其朋友刘某索要微信收款码,允诺给予刘某好处。刘某又找到李某,说需要暂时借用收款码,会给好处费,李某便把妻子的微信收款码提供给刘某,刘某将李某妻子的微信收款码交给王某使用。后李某发现进账的钱均备注“记者费”,询问时刘某承诺给其加钱,李某便不再询问。

  后因敲诈数额越来越大,王某担心自己的罪行太重,主动投案自首。唐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多次敲诈勒索他人财物,虽每次犯罪数额较少,但次数多,社会危害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鉴于被告人王某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且已退赔各被害人遭受的全部经济损失,取得了所有被害人的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李某在王某敲诈勒索时起提供收款码及收款辅助作用,系从犯,且到案后能如实供认自己的罪行,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群众遇到媒体采访,可通过“中国记者网”核实其身份,若对方借监督之名索要财物,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警,不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防止上当受骗,遭受损失。

责任编辑:黄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