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价罚单案”被裁定不予执行的背后
2023-08-24 08:42:08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林孔亮
 

  前段时间,因销售不合格芹菜获利14元,一位老伯收到了当地市场监管部门罚款两次共计10万元的“天价罚单”。法院在审查市场监管部门提起的申请强制执行之诉后,认为该处罚畸重,裁定“不予强制执行”。

  一时间,这起“小案重罚”的高额芹菜罚单引发的行政非诉审查之诉,受到广泛关注,在微博上引发话题讨论。

  我就是承办这起行政非诉审查案件的法官。今年2月收到这起案件的卷宗时,本以为就是一起普通的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罚款的非诉审查案件。但催告书上两行数字:“获利14元”“罚款10万元”。鲜明的对比,引起了我的注意。

  “老伯卖菜是有从严处罚的严重情节?”“行政机关作出处罚决定是否有依据?”我随即开始详细地查阅案卷,一探案件背后的究竟。

  原来,早在2019年9月11日,陈伯利用在蔬菜批发市场打零工的便利,花了122.5元从种植芹菜的邻居处购入70斤芹菜。然后以每斤加价0.2元的价格卖给了某蔬菜批发商行,从中获利14元。当日,外市一家超市从这家蔬菜批发商行处购买15斤芹菜。而后就是这15斤芹菜出现了问题,在次日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日常监督执法中,工作人员抽检了这批芹菜。经送检,发现该批次芹菜检验结果为不合格。

  卷宗清晰地还原了陈伯销售不合格芹菜的违法事实。随着阅卷的深入,我却对该“芹菜罚单”的合理性产生质疑。为了进一步审查案情,我决定采取询问调查。不久,双方当事人到庭接受询问。

  谈起转卖芹菜被重罚一事,陈伯数次哽咽。“我只是一个普通的老百姓,不是菜贩子。我是真的不知道那批菜不合格啊。”“我愿意接受处罚,但就赚了14元,却要罚我好几万元。这么高的罚款,我实在是交不起……”

  我轻声安抚好陈伯的情绪,转而向当地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询问。

  “本案违法事实清楚,根据食品安全法,罚款起点就是5万元,综合考虑到陈伯的实际情况,我们已经是按照最低标准处罚了。”对此,工作人员也显得很无奈。

  经过阅卷和调查,案件全貌已经展开:一边是陈伯为讨个生计,在不知晓芹菜不合格的情况下,转售了芹菜,获利微小。案发后他积极配合调查,如实说明不合格芹菜的购货来源,同时举报他人无照经营,具有立功行为。而另一边是行政机关作出看似“合法合规”的处罚决定。

  “小过”却遭遇“重罚”。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对这起案子,我们该如何判?

  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推动行政争议化解,这是行政审判的应有之义。让类似的“小过重罚”“天价罚单”案件回归到法治的轨道,寻求“最优”解决方案,是我们行政审判法官的职责所在。在合议中,我们形成共识,那就是食品安全是底线,这一点不能突破。在此前提下,“过罚相当”原则亦要坚守,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要有力度也要有温度。

  经审查,合议庭一致认为:陈伯销售不合格芹菜,违法事实清楚,但根据相关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应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陈伯的违法行为属于应当减轻或不予处罚的情形。市场监管局仅依据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作出处罚决定,明显违反了行政处罚法“过罚相当”的基本原则,也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出台的《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不符。故法院依法裁定:对市场监管局作出的该行政处罚决定,不予强制执行。

  法槌落下,我将这个裁定结果告诉陈伯,电话那头的他连连致谢。他告诉我,之前因为不懂法吃了亏。如今陈伯也开始自学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知识。听到这些,我感到十分欣慰。

  合上卷宗,法官应该做的工作还未结束。为了从“根”上解决此类问题,在案件生效后,我们向当地市场监管局发出司法建议,结合执法实践,就进一步细化完善本地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等方面提出建议,并希望让全社会共同参与到食品安全工作中,推动形成多元共治的大格局。

  这份司法建议得到市场监管局的重视。他们围绕典型案例及执法风险点等组织开展专题培训,指导执法人员正确认识行政执法中存在的普遍问题,对行政裁量清单、适用规则等进行深入学习,并努力构建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多元共治工作格局。

  这个案件得到较为圆满的处理已有一段时间了。通过复盘案件办理的大致过程和背后考量,我们体会到,作为一名法官,在审判实务中,也会遇到复杂多样的现实难题和诉求问题,这就要求我们要以“如我在诉”的意识,秉持谨慎态度换位思考、能动司法。在案件办理过程中,避免冰冷机械地适用法律,应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按照“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等原则,作出合法合理合情的裁量,让包括当事人在内的人民群众从内心认同。自觉用法治思维寻求“最优”解决方案,努力寻求治本治源之策,一个个个案如是处理,案结事了政通人和的理念就落细落实了。

  (作者系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

责任编辑:常跃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