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制度漫谈
2023-12-01 09:36:12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许磊
 

  看过周星驰的电影《九品芝麻官》的人一定记得那个诡计多端、伶牙俐齿的讼师——方唐镜。他被称为“扭计师爷”,是清末广东四大讼师之一。

  讼师是指中国古代精通法律、熟悉狱讼,能够为诉讼者出谋划策、代写诉状的人。中国古代讼师第一人当推2500余年前的郑国人邓析。邓析不仅是一个能言善辩、巧舌如簧的讼师,还是一个法学家。他凭借浓厚的法学修养,创办了一所私学,教人法律知识、传人诉讼方法。《吕氏春秋》就提到,邓析教人诉讼,并以衣物作为学费,“大狱一衣,小狱襦裤”。一时间,前来向他学习诉讼的人数不胜数。

  律师制度是法律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包括一系列规定律师的性质、权利、义务、责任、活动原则等内容的法律规范。虽然讼师由来已久,又被称作古代律师,但总体而言,中国古代并没有形成类似的专门法律制度。

  首先,古代诉讼代理制度最早可溯及西周,秦朝时开始受到压制,至元朝才出现明确的法律规定,但适用范围有限,能够代理诉讼的人一般为特定群体的亲属。如《元史·刑法志》规定,“诸老废笃疾,事须争讼,止令同居亲属深知本末者代之”“诸致仕官不得与齐民讼,许其亲属家人代诉”。除此类特殊情况外,一律由当事人自己出席庭审,讼师无权参与庭审,也不能在公堂上进行辩护。这无疑限制了古代律师的发展,也影响了专门法律制度的形成。

  其次,受到“无讼”价值取向的影响,中国古代社会对诉讼持负面评价,认为诉讼会败坏社会风气,无益于社会和谐,因而古代官方多对诉讼进行抑制。孔子曾做过鲁国的大司寇,他说:“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即强调以“无讼”为目标。在这种思想的引导下,官员要通过劝说民众息讼、不接受诉讼等方式促进“无讼”,百姓也产生了“厌讼”心理。除此之外,讼师的行为也受到立法规制,执业风险不断上升。这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专门法律制度的产生。

  此外,讼师准入门槛低,从业人员身份混杂,难以形成专门的行业组织,缺乏行业自律规范。部分讼师唯利是图,缺乏职业道德,他们钻营法律、教唆词讼、颠倒黑白,一语足以杀人。比如,《清稗类钞·狱讼》中“讼师陷贤妇案”就记载了一名利欲熏心的讼师。他为了诈钱,诬陷贤妇以怨言“逼翁投水”,导致贤妇冤死。清代文言小说《梦厂杂著》“讼师果报记”中则刻画了一个“教唆杀人”的讼师。一男子在捉奸时砍死了自己的妻子,却让奸夫逃脱。根据当时的谚语,杀奸必须杀双。男子惶怖无策,于是向当地的讼师陈某求助。陈某收取高额费用后,教其另杀他人来伪作奸夫,以制造杀奸杀双的假象。不料最终被杀的人是陈某的儿子。

  清末至民初,随着社会变革,司法体制发生变化,现代律师制度也因此产生。

  1840年鸦片战争后,外国律师的进入刺激了中国律师业的形成,拉开了中国引入现代律师制度的序幕。1907年和1910年,清政府分别颁布《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和《法院编制法》,这从法律上确认了律师活动的合法性,使律师的法庭活动得到法律保障。1912年9月16日,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关于律师制度和律师业的单行法规——《律师暂行章程》颁布实施,标志着律师制度的正式建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律师出身的史良出任司法部首任部长,她对律师比较重视,一直努力推动建立新的律师制度。1954年9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都规定了被告人的辩护权和律师辩护制度。1980年8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是新中国第一部有关律师制度的法规。199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正式施行,后于2007年进行修订,2001年、2012年和2017年进行三次修正。

  1986年成立的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是全国性律师自律组织,负责制定行业规范、组织律师业务培训、对律师执业活动进行考核,有利于促进律师依法执业、维护律师合法权益。1993年颁布的《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是我国第一次以法律规范的形式对律师职业道德进行具体完整的规定。2004年,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发布了《律师执业行为规范》。2008年,司法部颁布了《律师执业管理办法》。这些法律规范和行业自律文件的发布与实施,为提高律师队伍道德水准,规范律师执业行为起到了重要作用。

  截至2022年年底,全国共有律师事务所3.86万家、执业律师65.16万人。随着当代律师业的发展,我们即将迎来一个法律服务多元化的时代,当前律师制度正面临新的挑战,面对复杂激烈的竞争,更要提高法律服务的质量、提升律师的专业水准,不断完善律师制度。

  (作者单位: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黄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