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车行驶中车门未关闭,乘客下车摔伤致死,如何定责?
2024-01-08 15:11:45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谭成易
 

  客车车门突发故障打开,乘客不顾车辆正在行驶径直下车,跌倒摔伤后死亡,事故责任该如何划分?近日,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判决客车一方承担主要责任,乘客承担次要责任。

  2022年7月9日,司机张某某驾驶中型普通客车搭载乘客刘某某沿大足某路段行驶,行驶过程中客车车门发生故障,打开后无法关闭,张某某见此并未采取措施,而是继续行驶。刘某某因见车门打开,车速不快,遂不顾车辆正在行驶而下车,导致摔跌到车外道路上受伤。虽然刘某某经过一百余天的住院治疗,但仍医救无效死亡,刘某某家属于2023年9月向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客运公司、司机张某某、保险公司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客车行驶过程中,司机张某某作为车辆驾驶员,应确保车辆行车安全,在发现车门打开后并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存在明显主观过错,但因其是在职务行为中引发纠纷,故应由客车一方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同时,乘客刘某某未尽到相应的安全注意义务,明知车辆正在行驶仍径直下车致其摔伤,应当承担次要责任。结合具体案情,认定客车一方承担本次事故90%的赔偿责任。事故发生时,乘客刘某某已双脚落地身体完全置于客车车身之外,并摔跌在车外的道路上致受伤,完全符合交强险、商业三者险中对于“第三者”的定义,因此,适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综上,判决承担交强险和商业险的保险公司在上述险种限额内承担保险责任。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

  作为公共服务岗位的劳动者,客运司机的工作关乎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相较于其他岗位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因此,广大客运司机一定要在每次出车前对车辆进行安全检查,确保车辆的行驶安全。同时,乘客也有保证自身安全的注意义务,应自觉提高安全意识,严格遵守乘车安全守则,待车辆停稳后再有序下车,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责任编辑:黄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