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封来自澳门的感谢信
2024-01-18 08:48:39 | 来源:人民法院报
 

李焱辉(1554302)-20240118084722.jpg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一处副处长 李焱辉

  “谢谢您们能统筹考虑申请执行人胜诉权益和被执行人生存发展正常需求,彰显了执行工作的力度和温度,体现了贵院践行善意文明执行理念,让我们港澳同胞也能在内地的司法案件中同样感受到公平正义,也让我们一家人终于可以在澳门团圆……”

  近日,我收到了一封来自澳门居民陆某夫妇的感谢信。

  这是我们团队办理过的执行复议案件中的一件“小案”。之所以说是“小案”,是因为该案案情并不复杂:陆某在一起因合同纠纷引起的执行案件中,因拖欠执行款高达4000多万元,为防止陆某逃废债务,执行法院于2023年8月将陆某列为限制出境人员。

  陆某不服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复议。

  从表面来看,执行法院作出限制出境决定似乎很合理: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限制出境措施。

  而陆某申请复议的理由也很充足:作为一名澳门居民,工作地常年在内地,每天来往澳门和内地之间,多处在澳门的房产被查封,受限制出境所困无法前往处置,甚至连接收法律文书都成为难题,其本意并不想规避执行。

  “夫妻两地分居,家里还有3个未成年孩子需要照顾,我和家人们都感到焦虑万分!”陆某的话我至今仍记得。

  执行复议审查,虽然只是程序性的审查,但我认为,程序公正不能简单理解为“按程序办”,办案既要考虑事实的严格认定,又要考虑到法律的精准适用,既要切实维护司法裁判的权威性,又要充分体现善意文明执行,这样才能实质性地解决问题,真正做到案结事了。

  从这一立场出发,我重点从两个方面厘清审理思路:陆某是否存在逃避执行的可能性?限制出境是否真正有利于案件执行到位、实现案结事了?

  具体到本案,是否适用限制出境措施,首先应当从限制出境措施的法律规定的目的、作用以及本案被执行人是否存在逃避执行的行为或可能性两个层面进行逻辑分析、衡平裁量。

  这个案件的特别之处在于,被执行人如实向执行法院报告了他在澳门的不动产,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申请执行人在澳门法院申请对内地法院的判决予以认可和执行,这一申请得到了支持,澳门法院对不动产采取了查封措施。

  这一点,正是执行法院在作出限制出境决定时没有考虑的因素。

  由此,我认为,被执行人按照执行法院的指令报告财产,尤其是对位于澳门的主要不动产如实报告,主观上没有逃避执行的意图。其不动产被两地法院予以查封,均可通过法定程序处置,判决的兑现有现实的保障。执行中应当坚持比例原则,在被执行人财产被查控的状态下,无需限制被执行人出境以防止其逃避执行,且限制出境反而阻碍其配合两地法院执行财产。

  为此,合议庭作出了撤销被执行人限制出境的决定。

  事实也证明了我的判断:被执行人被取消限制出境后,继续自由来往内地和澳门,不仅没有逃避执行,反而想办法履行了法律义务。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随着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不断深入,内地与港澳经贸、投资、人员、物流往来不断密切。立足大湾区“一国两制三法域”,如何将这一法治特色转化为法治优势,以高质量司法服务广东高质量发展?20多年的审判执行工作经历告诉我:作为一名人民法官,需要在办理的每一个执行案件中,把对社会的深刻理解、对公众情感的准确把握、对当事人诉求及理据的精准辨析结合起来,以“如我在诉”的意识办好每一起“小案”,在法律规范的裁量空间内,秉持司法良知,融入敢于善于引领法治进步、助推时代发展、满足人民期盼、促进社会公众法治意识养成的时代内涵,作出恰当的选择、判断,这是这个时代赋予我们的使命和任务。

  (李焱辉/口述 本报记者林晔晗/整理)

责任编辑:常跃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