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断提升人民法庭解纷能力
2024-02-03 09:39:11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徐朝阳 赵宏伟
 

  人民法庭要结合辖区特点,立足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定分止争,让人民群众感受“和为贵”的优良传统和司法裁判所引领的社会风尚。

  2021年7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强调基层治理是国家治理的基石,统筹推进乡镇(街道)和城乡社区治理,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基础工程。人民法庭对辖区“参与综合治理、提升法治治理能力、推进乡村振兴”的社会地位更加重要,立足非诉解纷机制“抓前端、治未病”的综治优势更加凸显。

  人民法庭要结合辖区当事人大多数在同一个村庄或社区,低头不见抬头见的特点,在司法审判和调解工作中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让人民群众特别是当事人感受“和为贵”的优良传统和司法裁判所引领的社会风尚,防止“官司输了,心里疙瘩大了”“官司赢了,矛盾纠纷深了”的现象。

  一是准确把握职能定位,抓好执法办案第一要务。人民法庭是人民法院司法的前沿阵地,要立足审判响应乡村振兴战略,建立与其他社会综合治理主体的常态化联动和信息共享机制,把人民法庭建设成多元纠纷解决中心,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积极服务新农村建设。要紧紧抓住执法办案第一要务,积极探索落实诉调联动、繁简分流机制,定分止争,切实提高审判质量。结合辖区乡镇政府、司法机关送法下乡,通过开展巡回审判、类案说法等形式,引导村民委员会、调解委员会和辖区群众学习法律,开展和谐社会建设,推进农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是学好用足“马锡五审判方式”和新时代“枫桥经验”,努力做到案结事了政通人和。新时代人民法庭要学好用足“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精神内核——人民司法观,立足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及时化解矛盾、定分止争,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引导群众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身权利的同时,不断创新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充分回应人民群众司法需求,以案说法,以案释法,创新宣传方式,传播法治价值理念,无论是做调解工作还是司法裁判,都要引导乡村营造风清气正的环境。同时,注重公序良俗,推动文明乡风形成,积极培育、践行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家庭和睦与社会稳定,努力实现案结事了政通人和。

  三是实现诉讼与调解的无缝对接,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人民法庭要加强和人民调解组织有机衔接,不断组织多种形式对辖区人民调解员进行培训指导,以建设多元解纷和一站式诉讼服务体系为目标,以人民法庭为中心,在人民法庭设立调解工作室,和县乡纠纷调处化解中心对接,建设乡村、社区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形成多元调解大格局,实现诉讼与调解的无缝对接,把调解贯穿矛盾纠纷解决全过程。

  四是指导“老娘舅”等做调解,对基层调解组织达成的协议进行司法确认。在法庭诉讼服务中心设立调解工作室,对接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和村组调解组织,将调解网络覆盖到全县各行政村,大力倡导和弘扬中华民族“和为贵”的优秀传统,多聘请在农村具有很高威信的“老娘舅”等介入调解,充分发挥基层干部、人民调解员等在法庭办案中的重要作用。对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达成的协议当事人要求进行司法确认的,人民法庭应依法审查及时出具司法文书确认,以此增强人民调解的效力。

  五是强化组织保障,建立完善纠纷预防预警化解体系。在当地党委、政府组织领导下,不断丰富调解主体,吸纳调解、评估、鉴定、心理服务等力量,为群众纠纷化解提供更多便捷与支持。要不断提高审判质效,确保案结了事。针对审判实践中发现的问题,加强归类分析研判能力,引导政府机关自觉规范行政行为,引导人民群众在法治的轨道内规范自身行为。要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司法大数据作用,定期对重点领域及矛盾集中的类型化案件分析研判,及时向党委、政府,有关组织等通过司法建议等方式提示矛盾风险点,服务党委、政府科学决策,增强行业风险意识和堵塞漏洞。

  (作者单位: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罗一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