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惩“奸牙”保护客商利益 依法维护营商环境
——以“行户拖欠客银客人因病自刎仍将行户拟军案”为例
2024-02-23 10:45:18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伏 阳
 

  清代的《成案汇编》主要是中央审判衙门刑部批准或办理的案件的集成。清代徒刑以上重罪实行逐级审转复核制度,刑部批准或办理的成案大都是重罪案件,在司法审判中,成案可以用来论证判决援引律例的恰当性,以此来增强裁判的说服力,此外,成案具有加减刑罚和补充律例不足的作用。因此,成案制度是清代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援引成案对加强裁判的稳定性与权威性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同时,能够增强裁判结果的可预期性,引导和规范社会行为,维护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转。“行户拖欠客银客人因病自刎仍将行户拟军案”系清代《成案汇编》中刑部严厉打击不法“奸牙”欺压客商,维护良好营商环境的典型案例。

  中国古代在市场上为买卖双方介绍交易,评定商品质量和价格,并从中抽取佣金的中间人叫“牙人”,而从事这种行业的机构叫“牙行”。他们是中国古代商品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沟通买卖双方的中间人。西周时期就已出现了负责管理和评估市场物价的“质人”,“牙人”一词在唐代正式出现,而牙行作为专门为行商代理货物买卖的营业机构则是宋代才有的。两宋时期,贸易往来尤为频繁,为保护营商环境,扩大国家财政收入,保障客商来往贸易的公平公正,将牙人统一纳入官府的管理当中。牙行在明代得到了显著发展,“牙行”这个术语开始被广泛使用。明代以后,牙行分为官牙和私牙两种类型。明律规定,市场贸易中估价及中介的“牙行”需由官方选任有家业者充当,发给“印信文簿”,每月持簿赴官署查对,牙行实际上成为官府控制市场的重要工具。清代政府对牙行的监管更加严格,并通过法律的手段规范牙行的运营。

  牙人及牙行在商贸往来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牙人作为各种商业活动的中介,对买卖双方起到桥梁作用,他们撮合交易,提取佣金。牙人帮助商人介绍合适的交易对象,参与商品检验,是商品交易的见证人。同时,牙人帮助解决商客间交易纠纷,评判商品成色,在买方和卖方面前持中间立场,保障了交易的公平和效力。牙人还主持货物的分配,规定付款的期限,帮助买卖双方促成交易。此外,牙人陪同买卖双方全程参与贸易,成为官府规定的承担担保的第三方,买卖双方中有一方未履行约定,作为担保的牙人是要搭上信誉和赔付一定的损失的。总之,牙人居所稳定,可以为买卖双方进行担保;牙人提供交易信息,使交易更加便利,最终促成交易;牙人熟悉行情,促成交易的平等和降低交易的成本。

  牙行在商贸往来中作用巨大,但是,如果官府监管不力,他们就会把持市场,滋生出很多问题。明初整顿牙行,认为牙人多欺行霸市,无信誉可讲,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一度取消了牙行。到了明代中期,资本主义开始萌芽,商品经济空前繁荣,市场不断扩展,各地商贸往来加强,对于牙人已然成了刚需,政府不得已又解除了对于牙行的禁令。于是,在重利吸引下,牙行遍地,牙人从业人数动辄成千上万,各类商品都有专门经营的牙行。牙行全盛时期,从大都市到小城镇,甚至偏远的村庄都有牙行的踪影,从牙行方面收取的税赋,据明崇祯年间统计一年有六十七万五千两,达到全年税收总额的六分之一。清朝加强了对牙行的管控,康熙二十五年(1686年)开始实行牙行五年编审换照制度,牙行普遍成为官牙。牙行协助官府管理市场,平抑物价,征收商税,清律规定“若有光棍顶冒朋充,巧立名目,霸开总行,逼勒商人不准别投则严加打击”,乾隆朝曾制定《清厘牙行之例》从严执行牙贴(执照)发放和牙商管理。此外,明清律中皆有专条打击“私充牙行埠头”行为。

  本文所要讨论的“行户拖欠客银客人因病自刎仍将行户拟军案”就是清代《成案汇编》收录的官府依法打击“奸牙”的一起典型案例。据《成案汇编》卷十一《市廛》所载,该案发生于清雍正年间,案情并不复杂:贵州谢御克开设牙行,客商张陆士投行卖布,约定由谢御克代张陆士向各铺户赊放布匹,布银435两,议定七个月收账归家,不料延至一年有余尚未取齐布银。张陆士心中郁闷,又加之侵染邪风,情急加之疾病,遂在牙行持菜刀自刎。可见本案是由于牙行代客商赊卖布匹,由于牙人谢御克迟迟未将赊欠布银交与客商,致使客商愤懑郁结,又遭风邪侵染,而将客商逼上绝路,以自杀身亡表达自己的愤恨和无奈。

  对于该案性质的认定和拟判结果,贵州巡抚衙门和刑部的意见大相径庭。贵州巡抚衙门认为牙人谢御克欠张陆士布银435两系各铺户所欠,终归要以行户的名义追齐,谢御克并没有侵吞布银,陷害客商之情弊,在拟定罪名方面认为不应重律发落,仅拟以杖责处罚。刑部驳回拟判,令贵州巡抚衙门重新调查拟判,贵州巡抚仍坚持原拟咨覆刑部。刑部认定行户谢御克身充牙行却拖欠张陆士客货,导致张陆士情急之下自刎,显然是“奸牙”吞没客货,陷害客商,牙人的不法行为导致客商的自杀身亡,止拟杖责,罪情不符。中国古代司法审判重视情理,“情”虽然可以指案件实情、事实,但在司法审判中作为价值判断或裁断依据而使用的“情”指人之常情,“情理”则是指普遍存在的、为一般人所广泛接受的因果关系。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对“情理”的认识依据是经验法则,其表述与判断并未发展到像形式逻辑那样严密,反映的是追求实体公正的理念。刑部依据情理判定是谢御克的诓骗行为导致了张陆士自刎身亡,最后依照牙行诓骗货物累死客商者发附近充军律,改判谢御克发往广西充军,在案件裁判过程中体现了法理情的统一。

  清代牙行在商业领域中的不法行为较普遍,行户谢御克的累商行为不是一种个别现象,牙行的不法行为已严重影响了正常的商业经营,危害了营商环境。牙行是市场交易的中间人,一贯干预、把持商业交易,索取贿赂,牙人已经超越中间人的角色,成为市场上的特权人物,对交易多有不良影响,被称为“奸牙”“行霸”。刑部在复核本案时认定案件性质为“奸牙吞本陷客”,可见“奸牙”的存在并非个例。正是因为牙行坑害累客商的情形不在少数,所以清律中针对牙行拖欠客商货款累商者作出严厉处罚,规定“拖欠客本久占累商者问罪枷号一个月,发附近充军”。从贵州巡抚衙门对本案的拟判可以看出其对牙行的袒护,竭力为其开脱罪责,甚至被刑部驳回并责令重查案件后,依旧坚持原拟罪意见。巡抚作为地方最高衙门对牙行的袒护也说明牙行在地方势力中盘根错节,受到地方势力的保护,因其有强大的靠山,牙行才可以肆无忌惮地坑骗客商财货。这种地方保护主义严重侵害了客商的利益,扰乱了市场交易秩序,造成营商环境的恶化,影响了地方经济的发展。本案客商张陆士对于牙行不按期取齐布银归还深感无奈,不得已而采取极端的自杀方式进行抗争。若非由于张陆士在牙行持菜刀自刎身死,酿成人命案件,当地客商面对行户侵吞客商财货的行为也只能忍气吞声。

  清代徒罪以上重罪案件须逐级审转复核,本案客商自杀身亡涉及人命,巡抚衙门需咨报刑部,刑部对于贵州巡抚上报的行户谢御克无“吞本陷客情弊”,轻描淡写地为牙行开脱的拟罪意见不予认可,驳回重查案件,贵州巡抚衙门仍坚持原拟意见,刑部则直接将案件定性为行户诓骗客商货物累死客商,依据情罪相符原则,依律改判,严厉惩处不法牙人,为身亡客商讨回公道。刑部对于本案的处理,打击了不法牙人,依法维护了客商产权和合法利益,有利于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本案作为刑部裁判的典型案件编入《成案汇编》,对于此后同类案件的审理具有一定的示范效力,对于打击“奸牙”、维护市场秩序也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作者单位:新疆大学法学院)

  附:案例原文

  《行户拖欠客银客人因病自刎仍将行户拟军案》

  刑部报明事覆贵抚张咨谢御克身充牙行将张陆士客货拖欠以致情急自刎,明系奸牙吞本陷客,止拟杖责,情罪不符,谢御克应改照牙行诓骗货物累死客商者发附近充军律,佥妻发附近充军,至配所杖一百。此案原咨内称谢御克代陆士赊放布账,原议七个月收账归家,不期延至年余尚未取齐,陆士未免懑懑干怀,兼染风邪,遂在行持菜刀自刎。所开张陆士布价,谢御克欠四百三十五两,原系各铺户所欠总在行户名下追齐,并无吞本陷客情弊,将谢御克照不应重律发落。后经内部驳查,仍照原拟咨覆,又经内部改照充军,谢御克发往广西充军等因,雍正八年八月。

  (出自《成案汇编》卷十一《市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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