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楼梦》第四十四回所涉及的法律问题
2024-04-12 10:16:43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翟咏华
 

  在《红楼梦》第四十四回中,王熙凤生日,在宴会上喝多了酒后要回家休息,不料却发现贾琏和仆人鲍二的妻子正在家中偷情。言语间,鲍二的妻子说王熙凤死了,就把平儿扶正。王熙凤于是一脚踹门进去捉奸,一场混战就此展开。贾琏面子过不去,借着酒劲拔出剑要杀她。王熙凤只好跑到贾母处哭诉,贾母呵斥住了贾琏,又说王熙凤“多吃了两口酒,又吃起醋来”。夫妻和好后,有仆人报告鲍二的妻子上吊自杀了,并且其娘家准备告状,王熙凤不屑一顾地表示自己还要告对方“以尸讹诈”呢。

  这一回看似是一出家庭闹剧,其实涉及当时的很多法律问题。

  首先是平民以上阶层通奸的问题。清代法律将社会阶层分为三类,以王侯官员为主的贵族阶层、以士农工商为主的平民阶层和以奴婢倡优为主的贱民阶层,并且公开维护良贱之间的不平等。瞿同祖在《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中指出:“凡名列贱籍,法律上明白规定其社会地位不同于良民者……他们与平民之间的伤害罪也不能以凡论而适用一般的条文,法律上实承认良贱为法律地位不平等的二阶级。”

  对于平民以上阶层的通奸,依《大清律例·刑律·犯奸》,“凡和奸,杖八十;有夫者,杖九十”“其和奸,刁奸者,男女同罪……奸妇从夫嫁卖,其夫愿留者,听。若嫁卖与奸夫者,奸夫、本夫各杖八十;妇人离异归宗,财物入官”。《大清律例·刑律·人命》规定:“凡妻妾与人奸通,而(本夫)于奸所亲获奸夫、奸妇,登时杀死者,勿论。若止杀死奸夫者,奸妇依(和奸)律断罪,当官嫁卖,身价入官。”据此,对于妻子通奸,丈夫可以当场杀死奸夫奸妇,而不受惩处。清律还规定,“其非奸所获奸,或闻奸数日,杀死奸妇,奸夫到官供认不讳,确有实据者,将本夫照已就拘执而擅杀律拟徒,奸夫杖一百徒三年”。

  若仅有通奸而不涉及私逃或者杀夫,则必须由当事人的配偶提出告诉,衙门才受理,并且只有丈夫和服制内的亲属有捉奸权,一般情况下丈夫只在想与妻子离异时才会选择报官,否则会碍于情面而不愿报官,所以这些案件大多隐匿案情或私了。

  此外,在《大清律例》所有条文中,没有任何妻子能够处分丈夫外遇的规定,妻子有外遇则至少要“杖九十”。当时讲男尊女卑,男人即使犯点生活作风错误,也不会受到谴责。《大清律例》规定,“妾骂夫者,杖八十”。但是,“其夫殴妻,非折伤勿论;至折伤以上,减凡人二等”。由于法律公开维护丈夫的特权,所以王熙凤向贾母哭诉时不说贾琏偷情不对,只说他偷情时与情人商量要害死妻子不对。

  其次是家长奸仆妇的问题。依《大清律例·刑律·犯奸》,“若家长奸家下人有夫之妇者,笞四十;系官,交部议处”。因此,若“家长”和有夫之妇通奸,尽管对方是奴仆,他也应当承担“笞四十”的法律责任。相较于前述条文中规定的“凡和奸……有夫者,杖九十”“男女同罪”,此条规定主要有两处不同:一是除“家长”是官员而有特殊规定外,一般“家长”仅受“笞四十”的惩处,明显轻于“杖九十”;二是仅对“家长”进行惩处,这是因为奴仆听命于主人,通奸可能为形势所迫,所以无需承担法律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该条并没有区分“和奸”和“强奸”,这是因为此类情形涉及权力关系,故而进行上述区分并无实际意义。此外,对于未婚婢女,一旦与其主人发生性关系,她便不再被认为是一般的奴仆,而是主人的次等配偶,袭人的“准姨娘”地位就由此而来。

  最后是王熙凤所谓的“以尸讹诈”问题。鲍二的妻子上吊,闹出了人命,她娘家人要告状,王熙凤虽然嘴上说“只管叫他告去……告不成,倒问他个‘以尸讹诈’”,实则色厉内荏。尽管惹上官司贾家应该能摆平,但是毕竟影响名声,所以放任贾琏在外面拿钱私了此事。

  其中,王熙凤提到的“以尸讹诈”也是一个比较重要的法律问题。依《大清律例·刑律·人命·杀子孙及奴婢图赖人》:“若因(图赖)而诈取财物者,计赃,准窃盗论。抢去财物者,准白昼抢夺论,免刺,各从重科断。(图赖罪重依图赖论,诈取抢夺罪重依诈取抢夺论。)”有学者将清代图赖分为自杀图赖与藉尸图赖,王熙凤所说的“以尸讹诈”即属于藉尸图赖。

  清代律学家薛允升对图赖进行了解释,认为“本与人无干,而图谋赖人,私下诈骗者,谓之图赖”“图赖者,诬赖人杀死或逼死之类”。清代官员黄六鸿认为:“凡命案中,以尸图赖人者,此恶俗之宜痛惩者也。非与人有仇隙,借之陷害,即与人争讼,虑不能制胜,以之搪抵,甚之杀人图赖,诈取银钱,抢夺家财,更有将他尸冒为亲属,诬告谋杀,种种刁习,莫可名状。”一言概之,图赖就是图谋赖人,其目的是为了获得利益或者泄私愤,而并非是为了致被图赖者于死地。以当时的社会观念,人死为大,人命关天,“死有理”。因此,尸体的存在是不稳定因素,利用尸体的一方有可能通过尸体图利。

  据《中国地方志集成·广东府县志辑》记载,广东吴川县“多‘假命案’。病丐小偷饥寒道毙,其同姓奸人必唆尸亲赴控,或称凶手,或指喝令,风影株连,择肥而噬”。此外,由于女子在当时处于附属地位,更容易成为图赖案件的牺牲品,所以图赖案件中女性尸体居多。在司法实践中,图赖者与死者多是亲属关系,但也存在超过立法所规定的亲属这一范围的情形。此时,需要法官结合具体案情以及法律的基本精神作出判断。

  (作者单位: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张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