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龙区法院限高消费令破难执行假象
首批公示44人和19家单位
2006-11-30 13:44:39
     中国法院网讯 (李莉 茶莹)  2006年11月29日上午,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向社会公布了第1号“限制高消费令”,这是盘龙区法院在开展“执行专项活动”中的一项新举措。今后,对故意规避法律,造成无执行条件假象,而实际上有履行能力的被执行人,盘龙法院将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禁止其进行高消费活动。

  “限制高消费令”的限制行为按照被执行人的不同分两类共22项。“限制高消费令”规定,被执行人为个人的,每月消费不得超越最低生活保障底线,限制的行为包括不能使用移动电话,不能添置价值超过1000元的家电,不能外出旅游、观光,不能在休闲娱乐场所消费等等;对被执行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限制高消费令”也作出了严厉的禁止规定,包括不能注册新的公司,不能拥有、添置车辆,不能租用高级写字楼等,并定期向法院申报其财务状况。被执行人违反禁令的行为,法院将视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行为,依法对其处以拘留、罚款的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日,随着“限制高消费令”的发布,盘龙法院对一批具备履行债权条件44名自然人、19个法人单位发出了“敦促履行债务令”,并在昆明市各大新闻媒体上进行公告。5日后,“榜上有名”的这63家单位和个人将成为“限制高消费令”首次针对的对象。

  盘龙法院副院长王锋说:“首批进行公示的这44人和19家单位,法院经过了慎重选择。对于那些由于实际偿还能力所限,不能马上清偿债务,但却能够制定合理的还款计划,并积极履行的被执行人,法院是给予肯定的。我们重点打压的是通常人们所说的‘老赖’,开高档车,出入娱乐场所,有能力消费,却长期欠债不还,视法律为儿戏,与我们的执行法官玩猫捉老鼠的游戏。”

  对于如何发现并核实这些欠债不还者的高消费行为,怎样将“限制高消费令”落实到位,盘龙法院借助媒体曝光他们的姓名、住址,请社会各界和民众积极参与到监督和举报的行列中来。同时,执行法官还将深入社区,借助社区基层组织的力量,敦促他们及早履行法律义务。

  “盘龙法院这次执行专项活动不同于以往的特点,就是要通过‘限制高消费令’的公布,借助广大媒体的覆盖优势和社会的力量,大面积、全方位地展开执行攻势,依靠社会大众的监督和配合,形成强大的社会压力,打压欠债不还者的生存空间,使他们无法立足,无处藏身,最终回到欠债还钱的正确道路上来。”王锋解释道。
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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