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南法官"磨破"嘴皮调结债务转移案
2007-08-21 16:01:25
     中国法院网讯 (潘声贤)  8月13日至18日,广西平南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钟良、执行法官吴国华和一书记员,为了一个执行标的50多万元的债务转移大案,“磨”破嘴皮说服三方,18日下午签订了调解协议书:总债务50.1338万元,由接收人广西金山联浆纸有限公司(李乙负责划款)在2007年10月18日前一次性付清给债权人李甲。

  李甲,是广东中山市西区人,原来经营日用百货。2004年4月22日,李甲与广西金山联浆纸有限公司签订了《购销合同》一份,约定该公司从2004年6月1日起至同年7月30日前,向李甲供应蔗渣绝干白浆约200吨。李甲根据合同约定分别于2004年4月26日和同年7月13日,共汇款62万元给该公司。同年7月中旬,该公司发了一批价值11.2027万元的货给李甲,并同意补给船运费0.15万元给李甲。同年7月下旬开始,该公司因停止生产而无法按合同约定履行交货义务。

  此后,从2004年8月份开始,李甲多次催促该公司退还结余的货款50.9437万元,但该公司于2004年11月只退还3万元,剩余47.9473万元承诺在2005年5月还清,但后来未按承诺还款。

  2005年8月,李甲在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法院起诉广西金山联浆纸有限公司,同月22日,该院作出裁定书,将案件移送平南县人民法院处理。平南县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15日作出民事判决,撤销上述签订的《购销合同》,并判决被告广西金山联浆纸有限公司归还原告李甲货款47.9473万元及自2005年6月1日起至本案生效判决确定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此外,案件诉讼费用共1.2619万元也由被告负担。

  2006年1月29日判决生效后,被告没有履行判决书的义务,原告李甲遂向平南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平南法院于同年2月20日向被告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被告履行清楚各项款项共50.2122万元。但被告一直没有履行还款义务。法院遂于2007年4月29日依当事人李甲的申请对被告部分机械设备进行查封。

  被告在无法经营的情况下,自愿将厂转让给李乙,但法院查封的机械设备直接影响着李乙的生产问题。因此,李乙自愿就原广西金山联浆纸有限公司欠李甲的债务进行协商代为偿还。

  因利息92170.69元的能否不收或少收一些的问题,债权人李甲、债务人原广西金山联浆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郝某、同意债务转移人--接收广西金山联浆纸有限公司的代表人李乙等三方协商不下,通过平南县法院执行局局长局长、法官的“磨”嘴皮说服三方,债权人李甲自愿放弃4万多元的利息,,至此,三方当事人均可接受,终于在18日下午签订了调解协议书。总债务50.1338万元,由接收人广西金山联浆纸有限公司(李乙负责划款)在2007年10月18日前一次性付清给债权人李甲。
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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