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创新执行工作的几点建议
2016-08-03 14:54:59 | 来源:人民法院报第八版 | 作者:谢东玥
  长期以来,执行难问题一直凸显,导致当事人的胜诉权益无法及时实现,给司法公信和司法权威造成了严重损害。目前,现有的执行手段与执行工作体制已不能适应人民法院“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目标的需要,各级法院在执行工作过程中应注重加强执行手段与执行工作体制的创新,用实际行动破解执行难。

  一、大力推进执行信息化建设,破解被执行人财产查找难

  执行难,第一难在查人找物上。近两年来,全国各级法院大力推进执行信息化建设,覆盖全国的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已经基本建立,极大提高了执行人员的工作效率,但同时我们也应看到该系统的查控功能急需进一步完善。

  传统的被执行人财产查询主要包括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土地使用权、股权查询等。目前的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的查询对象基本还仅限于银行存款,人民法院应积极与房产、国土、工商、车管、证券登记结算等管理部门协作,尽早实现上述财产的查询全覆盖。同时,随着近两年来互联网金融的迅猛发展及银行存款利息的不断降低,互联网金融产品逐渐受到人们的青睐,定、活期的银行存款正逐渐变成各式各样的互联网金融产品。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目前查询到的互联网金融产品相当有限,只是几家大型互联网金融企业用户的基本账户,而被执行人通过这些基本账户所购买的第三方公司发行的基金、债券、保险等理财产品还不能查询。互联网金融产品种类繁多,互联网金融理财平台众多,被执行人的财产可藏匿于几乎是无限宽广的“网络海洋”,查询、控制难度较大。面对困局,人民法院应尽快建立健全与各互联网金融监管部门的执行联动机制,积极与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国信办、工信部等互联网金融监管部门洽谈合作,依靠有关部门的协助和配合,通过与相关企业及主管部门联合发文、数据共享、签署合作备忘录等途径,完善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互联网金融产品的查询、冻结等功能。

  二、加强与公安部门协作,合理利用侦查技术手段解决找人难

  目前全国多数地区的法院面对执行人故意躲避债务、下落不明的情形时,都是依靠申请执行人提供线索、执行人员上门走访调查核实的方法查找被执行人的下落。这种传统的执行手段成本高、效果差,已难以适应现在交通便捷、人口流动迅速的客观现实。部分申请执行人面对法院无法有效查找被执行人下落线索的情形不理解、有怨气,甚至认为执行人员故意包庇被执行人。如果能提高人民法院查找被执行人的能力,通过技术手段查找到故意躲避债务的被执行人,并对其不履行的行为进行处罚,可有效降低涉执信访案件的数量,同时这对于提高法院公信力,缓解人民群众对执行难的直接感受,增强对被执行人的威慑力也有着重要的意义。

  近年来,随着信息化技术的不断发展,公安系统的技术侦查手段已经相当完善。笔者认为,人民法院应紧紧依靠党委领导协调,积极加强与公安部门协作,通过联合发文、合作开发、数据共享等途径实现人民法院查找被执行人下落的侦查技术手段应用。

  三、整合执行力量,建立区域内“垂直管理、统一指挥”的执行工作新体制

  根据现有的执行工作体制,区域内各法院执行局负责本院一审案件的生效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其人财物等保障措施由本院负责。实践中,因各法院对本院执行工作的重视程度不同,导致区域内各法院执行局的人员配备、物资保障、执行工作作风也有明显差别。而执行案件申请人为获得满意的执行效果,一般都希望案件由执行队伍强、执行力度大的法院负责执行。于是,债权人都会想方设法采用约定管辖、委托执行、甚至虚报债务人住所地等选择案件的审理与执行法院。这就造成了各法院执行局工作量失衡,执行力度大、执结案件多的法院反而出现因“结案越多、收案越多、积案越多”而不堪重负的现象。

  笔者建议,可通过以市一级为单位,整合市、区县的两级执行力量来实现区域内执行力量与执行工作量的合理分配。在市级法院设立执行局,在县、区法院设立执行分局,将县、区法院的执行力量从县、区法院彻底剥离并纳入中院执行局垂直统管,由市级法院执行局来统一负责各执行分局人财物的管理与保障,并在各法院执行分局负责“本院一审案件的生效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为原则的基础上,由市级法院执行局负责实施案件量在各执行分局间“统一调配、基本均衡”的分案管理模式,由此可解决区域内各法院人员配备、收结案数失衡的问题。同时,区域内“垂直管理、统一指挥”的执行工作新机制,对于破除县、区地方对于执行案件的行政性干预也有着重要的意义。

  四、加快制定个人破产法,探索实施以提供劳务、社区义工劳动等方式抵债

  执行工作实践中,部分被执行人因投资失败、重大疾病等原因出现了本人有强烈偿还债务意愿但确属负债较多且无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对这部分被执行人进行拘留、罚款等强制执行处罚已无法律依据,且法律处罚会导致这些被执行人丧失重新恢复经济能力的信心,最终形成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双输”的局面。对此情形,笔者建议应加快制定个人破产法,在被执行人生活及信用受到极大限制的情形下,附条件免除被执行人的一定债务,使其得到重新恢复经济能力及偿还债务能力的机会。同时,被执行人无债务履行能力但愿意以劳务形式偿还债务,债权人也愿意提供工作岗位的,可由被执行人以劳务方式抵债;债权人不愿意提供工作岗位,但又接受被执行人以劳务抵债的,可由政府安排社区义工劳动等工作并支付劳务报酬。

  (作者单位: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杨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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