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25名民工工资17万余元
重庆一包工头被判刑9个月罚金1万元
2017-01-11 15:03:36 | 来源:重庆法院 | 作者:郝绍彬 唐诗 郭庆龙
  工程完工结算后,包工头刘某发现结算劳务费不足以支付拖欠民工工资,遂变更手机号码逃往外地。近日,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宣判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包工头刘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责令其支付尚欠的民工工资。

  今年32岁的刘某系重庆永川人。2015年,刘某承包了永川凤凰湖工业园区某标准厂房建设的劳务工程,后刘某组织安排民工在该项目上施工,劳务费由发包方拨付给刘某,刘某再发给民工。

  2016年1月,发包方与刘某进行劳务费结算,发包方应当支付刘某劳务费共计54万余元,其中已支付刘某42万余元,剩余11万余元发包方表示可以随时支付。施工过程中,刘某已将发包方支付的42万余元劳务费预支了部分民工工资以及自己生活消费。

  经核算,刘某拖欠黄某某、李某某等25名民工工资17万余元,虽可以从发包方得到剩余11万余元的劳务费,但不足以支付拖欠的民工工资,刘某遂未到发包方领取剩余劳务费,亦未支付民工劳动报酬,而是变更手机号码逃匿到江苏。

  2016年2月,永川人社局向刘某下达《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责令支付通知书》,责令刘某足额支付其拖欠的民工劳动报酬,刘某未履行义务。

  2016年3月,永川人社局将刘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一案移送永川公安局。同月,永川公安局对该案立案侦查。

  2016年6月25日,刘某在江苏省苏州市火车站被上海铁路公安处苏州站派出所公安民警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并委托发包方支付部分民工工资8万余元。

  永川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鉴于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主动支付部分民工工资,遂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王小磊